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渝办发〔2010〕153号渝办发〔2010〕1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六月七日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135号)精神,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实施,决定从今年开始至2012年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包括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开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建设(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预防火灾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创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二、工作目标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基础上,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建设标准》),今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三、工作内容按照《建设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档案。并在此基础上,督促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务必实现“四个能力、四个做到”。(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建立防火巡查检查队伍,落实单位防火巡查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委托专业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全面检测;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结合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和志愿消防队能够按照预案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掌握火警应急处置程序和消防设施操作方法。(三)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正确疏散。(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提示标志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提示场所或物质火灾爆炸危险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要求。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商业、民政、文化广电、卫生、国资、安监、旅游、民防等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实际,科学研究谋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实分管领导和人员,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组织召开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动员部署会。(二)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7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建设标准》,结合各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体标准,编写《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和“四个能力”建设的内容标准,督促和引导单位主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分层次、全方位”原则,对有关部门的指导人员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四个能力”建设培训。(三)建设提高阶段(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应行业“四个能力”建设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按照“典型引路、样板推动”的方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中打造1—2个示范样板,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四)达标验收阶段(每年11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建设达标单位颁发合格证书。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是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的有效抓手,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首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4·24”北部新区赛博数码广场裙楼火灾事故惨痛教训,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懈、措施上不疏漏,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加强督促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督办责任制,采取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现场办公等形式,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及时总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程,涉及各行各业和方方面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培育典型,树立样板,全面推动“四个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从政策引导、资源配置等环节,从人员保障、经费投入等渠道,鼓励和支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将消防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一并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评定及诚信管理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四)强化考核验收,确保整体达标。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和考核,并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要内容,纳入“平安重庆”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确保2012年年底全市所有单位总体达标。附件: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为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置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二)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担任;并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7.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1.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3.实施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4.督促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5.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6.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7.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二)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七)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四、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各项消防安全档案:(一)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全面检测及维修保养记录,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测及维修保养(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