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变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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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通防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第2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3条“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第4条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第5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第6条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第7条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督。第8条各矿、工程公司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9条集团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1、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4)矿(井)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2、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1)在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集团公司生产副总、机运副总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建立专项账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5)协助集团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6)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8)决策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室)和生产矿井(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4、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矿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5、集团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6、集团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1)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4)具体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副部(处)长、技术负责人(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8、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9、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防副部长(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长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6)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7)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深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10、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地测副部长(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11、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副部长(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12、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13、集团公司规划部部长(1)根据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划。14、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15、各矿井矿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此规定执行,副总工程师及科区级干部的通防责任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后执行。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10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能力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第11条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剃头”开采。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12条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进风隅角必须悬挂挡风障,出现煤层自然发火隐患时,必须砌筑挡风墙,在不造成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的情况下,回风隅角必须砌筑挡风墙。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从设计上杜绝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隅角严禁带炭回采。第13条每月编制矿井供风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规定,在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要求。当矿井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要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第14条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15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串联通风措施要包括:1、串联通风地点名称、巷道围岩性质、形状、断面积、支护方式、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原因、串联通风时间等。2、通风系统、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监控措施。3、通防示意图:包括通风路线、避灾路线、通防设施、监控布置图。第16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加强巷道维修,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回采工作面两道实际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失修巷道及时列入矿井修护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通风降阻工程,确保风流畅通,巷道风速、通风阻力符合规定。第17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第18条矿井通风构筑物严格按“通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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