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处罚金额行政处罚备注第1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2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3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4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三违”类别习水县龙宝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不向矿领导、调度、安监科汇报的。管理责任及处罚相关队长负管理责任罚款200元相关队长负管理责任罚款200元第一节共性部分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部分“三违”处罚细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三违”的一般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名词解释第5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6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7条5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8条500元记过处罚编制人第9条5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0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1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2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3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4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5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6条2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7条3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8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9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检身房当班人员罚款200元并处警告处分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或微风时组织生产作业的。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要害场所串岗的。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的。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破坏或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审核人罚款200元检身房当班人员罚款100元并处警告处分第20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21条5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22条500元/次记过处罚施工班组第23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24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25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26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损坏的照价赔偿。第27条3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28条2000元开除对井口检身人员罚款200元/人处罚当事人,另交公安机关处理第29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30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31条100元/点处罚管理负责人第32条200元/次记过处罚现场施工负责人第33条300元/次记过处罚现场管理负责人及班组第34条记过处罚管理负责人第35条记过处罚责任人第36条100元/次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37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科队长第38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科队长200元/次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入井前不检身、签到的。(查出违禁品的另处)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临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井下切割焊接作业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整改方案编制不及时、未按时间要求整改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在禁火区域无措施而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工作安排人罚款200元并处警告处分施工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及警告处分安瓦检员罚款50元及警告处分对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及警告处分对井口检身人员罚款100元/人现场安瓦检员罚款100元并记过处分现场安瓦检员罚款100元并记过处分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在井下抽烟的在井下喝酒的第39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科队长第40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科队长第41条100元/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42条100元/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43条100元/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44条50元/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45条100元/次记过照价赔偿第46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47条200元/次记过处罚管理负责人第48条200元/次记过处罚管理负责人第49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现场负责人第50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51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52条100元/次警告科队长安排的罚款200元及记过处分处罚当事人第53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乙炔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没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的。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睡觉的另处。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工程无计划、无措施和无负责人而安排开工的。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或不戴护目镜者。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至少间距8米)不符合规定操作者;乙炔瓶距火源小于10米的。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定位仪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或执行不到位的。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井下特殊岗位迟到、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井下不随身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丢失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定位仪不汇报的,汇报的不处罚。第54条200元/次记过相关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的罚款100元处罚当事人第55条200元/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56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57条500元/人次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58条50元/人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59条100元/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60条50元/人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61条50元/人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62条50元/人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63条50元/人次警告处罚当事人第64条500元警告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100元处罚施工班组第65条1000元记大过现场班组长或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施工班组第66条500元警告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100元处罚施工班组第67条200元/人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68条200元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69条200元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70条500元记过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100元处罚施工班组,个人违反的处罚200元/人次。第71条200元/人次记过处罚当事人擅自截断锚杆、锚索使用的。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的。采掘及维护整巷空顶作业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的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的。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未戴安全帽的。在禁火区域使用电炉、电热器及明火的。上班迟到早退的;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齐、未使用灯带、衣服或胶靴严重破损的。井下主副井行走不走人行道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工作期间干私活的。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扒乘矿车、皮带、机车的。第二节掘进部分第72条500元记过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100元处罚施工班组第73条100元/人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74条100元/人次记过处罚当事人第75条200元记过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50元处罚当事人第76条500元记过现场班组长、安瓦检员各处罚200元处罚施工班组第77条200元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78条100元/人次记过科队长安排不到位的罚款100元停止作业并整改第79条200元/人次记过停止作业并恢复第80条500元记大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81条200元记过科队长负管理责任罚款100元处罚现场负责人第82条200元记过现场安瓦检员不制止的罚款100元并记过处分处罚现场负责人第83条200元记过现场安瓦检员不制止的罚款100元并记过处分处罚当事人第84条100元警告现场安瓦检员不制止的罚款50元并记过处分处罚现场负责人处罚有关责任人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而组织生产或未严格按规程、措施执行的。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的。掘进巷道贯通前,综掘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的;科队长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的。擅自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拆装,运送支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或没有记录的。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同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第85条200元警告现场安瓦检员不制止的罚款50元并记过处分处罚现场负责人处罚有关责任人第86条100元警告处罚现场负责人处罚有关责任人第87条100元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88条100元记过处罚现场负责人第89条1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90条100元记过班长罚款50元,班长安排的罚款100元处罚掘进机司机第91条100元警告处罚掘进机司机第92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93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94条100元警告处罚现场负责人第95条100元警告处罚现场负责人第96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97条100元/次警告处罚现场负责人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扒装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的。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达不到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