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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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2〕453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文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红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以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三条煤炭生产、建设、施工企业及所属矿井(包括生产、在建、技改矿井)、矿建工程处必须建立健全技术、生产、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安监等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三期矿建施工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齐技术、生产、机电、安监负责人,配备满足生产安全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四条矿(处、厂)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第五条煤炭生产、建设及矿建企业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基建矿井未实行“双带班双下井”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3-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第六条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七条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的;擅自改变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八条设计、措施等规定需验收(试验)的关键工序、重要环节未按规定验收(试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九条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1.生产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未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的。4.矿井综掘机、连续采煤机、支架搬运车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过程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5.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6.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煤柱的或擅自开采保-4-安、防隔水煤柱的。第十条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1.瓦斯超限作业的。2.矿井未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3.生产矿井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4.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容易自然发火矿井及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的。7.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8.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第十一条机电运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2.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3.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试)验的。-5-4.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检验周期不符合要求或检验不合格,或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5.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十二条防治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施工的。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类型的或整合技改矿井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或在探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井下探放水单项工程未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的。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及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5.受冲击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未按照有关规范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6.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的。第十三条顶板(冲击地压)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6-律停工停产。1.矿井未制定防范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2.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及回撤支架、采掘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形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顶板管理的。3.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四条矿井主要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的,一律不得施工。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的,一律不得使用。第四章基本建设管理红线第十六条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压缩工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组织生产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召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协调会。第十八条基建矿井未在规定时段内建成供电、排水、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等系统的,一律停工整顿。-7-第十九条矿井临时改绞、井筒永久装备等重大机电安装工程未由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一律不得施工。第二十条应由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厂家未到场的,一律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同一工业广场内设计两个及以上井筒,未形成井底短路贯通的,严禁进行二次改绞。第五章劳动用工管理红线第二十二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第二十三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入井新员工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四个月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企业和矿(处、厂)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全集团通报。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红线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8-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分送:领导,办公厅,人力资源管理部,总工程师办公室,基本建设管理部,生产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存档(2),共印30份。中煤集团公司办公厅2012年7月11日印发录入:李文彬校对:赵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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