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审旗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旗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全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旗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第三条乌审旗辖区内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职责、考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煤矿企业的其他矿级领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乌审旗行政区划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第五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把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在煤矿企业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中健全落实以矿长负总责、矿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责任体系。-2-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四)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五)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矿长还需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第八条总工程师还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煤矿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第十条矿长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3-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落实机关责任人的职责;(二)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五)组织制定并认真落实生产安全救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煤矿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及时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八)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九)规范用工管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十)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十一)每月带班天数不少于5次;(十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4-标准。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组织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二)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指令令;(三)组织编制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七)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八)每月带班不少于6次;(九)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5-负责人,负责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和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四)贯彻落实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凡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总工程师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六)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七)每月带班不少于8次;(八)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四条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一)在矿长领导下,对矿内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坚持管-6-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完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调度制度;(二)督促检查矿内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会议精神;(三)配合落实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救灾演习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四)定期开展生产分析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五)每月带班不少于8次;(六)协助矿长指挥抢险,做好事故调查与善后工作;(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五条机电副矿长安全职责:(一)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的领导工作,对机电运输管理负直接责任;(二)负责制定重要设备管理办法,制定定期检查、检修、保养、测试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三)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专业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并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杜绝设备、设施、矿灯失爆和带病运行;(四)负责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档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五)每月带班不少于8次;-7-(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六条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煤矿企业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临时工程等特殊时段工作安排前,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跟班作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旗煤炭局建立煤矿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履职台帐,对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第十九条安监人员发现煤炭企业矿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时,应及时详细记载违规情况,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同一问题在整改期限内发现的,不重复记分。各安全检查组每月应将检查和记分情况及时向旗煤炭局汇报,旗煤炭局每季度将各煤炭企业矿级管理人员的记分情况向全旗煤炭企业及相关单位通报一次。(考核表和标准见附件一)-8-第二十条考核标准(满分100分)。(一)煤炭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季度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向上级公司发函通报批评。(二)煤炭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季度累计扣分达到30分,向上级公司发函建议免去所担任职务。(四)煤炭企业矿级管理人员季度累计扣分达到40分,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该矿长(总工)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向该煤矿上级公司发函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得在乌审旗境内担任矿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旗煤炭局对煤矿矿长及管理人员考核,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在考核检查中,要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若有失职、作弊、索受贿赂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乌审旗煤炭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附件一乌审旗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考核表单位:检查时间:矿长:姓名职务本次扣分扣分原因累计扣分-10-乌审旗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序号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一安全目标责任(一)依法合法生产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2.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所持矿长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各类证照及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文件、证照等,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可,扣矿长10分。(二)安全生产情况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事故记录。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扣矿长、分管矿级管理人员30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矿长、分管矿级管理人员40分。二安全生产管理1、不得拒绝、阻碍安监人员检查,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拒绝在下达的文书上签字。2、不得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和危害。3、及时落实整改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4、煤矿必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各项预案、规程,并进行审批、贯彻,各大图纸与实际相符。5、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落实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6、严格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建)指令,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技改)作业。查文件、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图纸,现场核实等。第1项有一项未达标,扣矿长5分,当事人3分;第2项扣违章指挥本人3分;第3项不达标扣矿长2分,扣分管领导3分;第4项不达标,发现一次扣总工程师1分;第5项不达标,扣带班领导本人5分,另扣矿长2分;第6项不达标,扣矿长5分。三生产技术管理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领导组织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位,配齐配强相关人员。2、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查图纸资料、任命文件、审批文件,现场核实等。有一项未达标扣矿长2分。-11-四重大灾害治理(一)“一通三防”管理1、按要求执行瓦检制度,瓦检记录不得存在虚假或空班、漏检现象。2、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工作面不存在风量不足或微风作业,以及串联通风现象。3、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无重大瓦斯、煤尘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查落实文件、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等,现场检查。第1项未达标,扣矿长、总工程师各3分;第2项未达标,扣矿长1分,扣总工程师4分;第3项未达标,扣总工程师3分。(二)防治水管理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职(兼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2、按“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要求进行掘进,并留有充足的探孔超前距离。3、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4、矿井各类防排水设施完善可靠,排水能力满足要求,健全完善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查图纸资料、检查记录、设备台帐、会议记录等,现场检查。第1项未达标,扣矿长4分;第2项未达标,扣矿长2分,扣分管领导4分;第3、4项有一项未达标,扣总工程师2分。(三)顶板支护管理1、煤矿采掘工作面按要求进行支护或遇特殊地质构造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2、锚杆或锚索支护经检查合格。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