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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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煤矿“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力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对标对表整改落实,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活动范围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企业、集团公司。三、活动安排(一)学法规(2-6月份)1.精准开展煤矿各类人员学习培训以煤矿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明确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组织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一规程三细则”,实现全员覆盖。各级培训机构要结合培训计划安排,主动作为,强化服务,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统一安排、一体推进,取得实效。各级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必须将“一规程三细则”纳入培训计划、方案和课件。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采用网络培训、在线课堂、视频讲座、微信客户端推送等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培中心)组织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为主,结合节后复产复建前培训、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对所有煤矿矿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开展全覆盖学习培训。(省安培中心负责,各级监管部门配合)(2)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配齐职能部门、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并由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确保2020年6月份以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省安培中心要安排组织好五职矿长的培复训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各级培训机构、省安培中心负责)(3)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分别配备配齐五职技术员。由省安培中心、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以下简称省培训协会)统筹,完成12期五职技术员专题培训班。(省安培中心、人事培训处、省培训协会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各级监管部门配合)(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培训机构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抓严抓实抓细煤矿特员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防止“一人多证、一人多职”。(各级监管部门、各级培训机构负责)(5)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各级培训机构要从2020年起,根据《云南省井工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划分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防、检维修和辅助生产6个专业类别,分类开展井工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复训。露天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开展露天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复训。达不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的煤矿,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确保煤矿其他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各级培训机构、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各级监管部门配合)(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2019年发生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相关责任人员,集中脱产一周时间,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查处的一般隐患,由煤矿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组织针对性学习培训。(省安培中心、人事培训处、省培训协会负责,事故调查处、安全监察处、机关服务中心、各级监管部门配合)2.全覆盖强化普法宣传以州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1)视频讲座。组织复产复建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煤矿安监局系列视频讲座。组织省内煤炭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煤矿企业、监管监察部门等单位的相关专业领域权威专家,针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开展系列视频讲座。(人事培训处、财务处负责,各级监管部门配合)(2)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全省涉煤部门人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的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各级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处、人事培训处、各监察分局负责)(3)煤矿安全法治宣讲。抽调权威专家组成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教训、法律法规政策红线、违法违规法律责任为重点,分析煤矿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和事故教训,采取多种方式“以案释法”。由“法治宣讲组”到富源县、宣威市、镇雄县、华坪县、弥勒市等重点产煤县(市、区)进行法治专题宣讲,其他产煤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法治专题宣讲。(政策法规处、人事培训处、事故调查处、财务处、各监察分局负责,各级监管部门配合)(4)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由云南煤矿安监局为全省所有复产复建煤矿订阅《中国煤炭报》,使国家的煤炭产业和安全生产政策、信息等及时传递到煤矿。扩大“云南煤监”微信公众号覆盖面和影响力,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关注该公众号,力争所有复产复建煤矿的管理人员关注该公众号。所有复产复建煤矿,都要在公共场所宣传屏展播警示教育片,在井下广播中滚动播放法律法规、“一规程三细则”等知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所有复产复建煤矿要专门安排1~2天时间,组织职工观看安全警示教育视频。(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局办公室分别负责)3.建立长效机制煤矿企业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全面完善和落实学习培训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所有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安全意识、自保互保意识,为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1)长期坚持。各煤矿企业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培养比学赶超、共同提高的学习氛围和企业文化。要制定学习计划,每月有主题,每周有专题,课课有特点、次次有收获,把学习培训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长期坚持。(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2)精准培训。要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一规程三细则”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带着问题学、结合实际学。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责、不同要求,安排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做到精准培训。(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3)学用结合。要结合本矿实际,结合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结合现场管理,结合岗位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要求,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目的。(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4)发挥引领导向作用。煤矿企业要积极学习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推动煤矿向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培训机构要通过学习培训,大力宣讲新理念、新技术,把安全发展理念深深灌输到煤矿从业人员的心中。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学习培训纳入每一次检查的内容,督促煤矿抓好抓实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二)抓落实(2-8月份)全省所有复工复产的煤矿,都要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一规程三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4.深化推动煤矿企业承诺践诺和诚信建设。煤矿企业要及时签订2020年安全承诺书,并进一步拓展安全承诺范畴,建立主要负责人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承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向煤矿承诺的机制,既要承诺目标任务、又要承诺保障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守信煤矿减少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失信煤矿加大检查频次和暗查暗访力度,在全省煤矿中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5.大力推进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研究制定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标准,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指导,推进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上水平。(人事培训处、省安培中心、省培训协会、各级监管部门负责)(三)强管理(2-8月份)全省所有复工复产的煤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大力提升管理水平。1.健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突出煤矿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2.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实际,有落实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煤矿实际,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必须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4.建立和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足额提取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5.建立和落实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制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方案,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全员明责、知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等情况;加强考试考核,提升培训效果。(各级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机关相关处室督促)6.严格辨识管控安全风险。煤矿必须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必须按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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