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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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井口房、原煤仓、地销仓和产品仓上下、皮带栈桥、选煤厂房、装车站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化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七条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八条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运行的胶带机巷、采掘工作面生产期间、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九条能在地面进行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十二条每队井下电气焊每月累计次数规定:综采一队不超过8次,各掘进队和运转队、提升队、不超过3次,机电一队和其他区队不超过1次。第十三条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在现场全程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必须由通风、安全、调度、机电等部室审查,审查时,通风队和安全部指定专职瓦检和安监人员,然后由属地单位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和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分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对应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或副职审批)。第十五条选煤厂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参照矿井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表样制定。第十六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带班队长)、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火种只能由专职安监员携带。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七条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作业前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后确认签字;公司跟领导在作业开始前必须检查现场安全隐患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可靠后现场签字,方可开始作业。第十八条电气焊作业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一份审批过的措施只能在作业地点使用一次。措施一式四份,审批完成后送安全部、通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备案一份,施焊人员随身携带一份;审批完成并递送各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电气焊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二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带完好的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在作业前检查确认作业点气体符合标准时方要开始作业,作业中将仪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第二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第二十二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到安全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时、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汇报内容:电气焊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气体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跟班矿领导已经现场检查确认,申请作业。电气焊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情况,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留守人员为某某人。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留守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电气焊作业结束。第二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0.2m3灭火沙,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管径不得小于25mm,确认供水正常。第二十四条专职瓦检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钢带缝隙、钻孔内等任何地点和局部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二十五条专职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携带火种,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第二十六条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设置可靠的通风设备。第二十七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第二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地线必须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压力表、减压器和软管必须完好,连接可靠、绑扎不得使用铁丝代替。第二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喷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和焊渣;同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进行保护。第三十条电气焊作业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要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三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立即回收运至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在8小时内将措施原件交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科室统一存档。第三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机电信息部、通防部不定期对各单位使用电气焊的规定次数及现场施焊情况进行检查。无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超出规定次数一次或一批多焊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第三十四条现场作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和相关责任人签字不全,每缺一人或代签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现场消防器材一项未达到要求,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其它不符合制度要求一项罚款500元。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伊化矿业公司。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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