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起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起吊作业,确保起吊安全,特制定此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伊化矿业公司各部门、区队、施工单位。第二章利用锚杆、锚索起吊第三条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应是专用的锚杆、锚索,2吨及2吨以上物件严禁使用支护顶板的锚杆、锚索作为起吊使用。第四条2吨以下物件可以用原有支护进行起吊,但必须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淋水的地段进行,且须有加强支护的措施,起吊前必须对起吊锚杆或锚索的锚固力进行检测,锚固力不得小于80KN。第五条起吊锚杆、锚索的打设规格、数量、地点、质量及检查、验收由现场带班队长确定,单锚杆、锚索锚固力必须大于被起吊物件的重力,起吊5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100KN,起吊5吨及5吨以上10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150KN,10吨以上物件需打设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每根锚固力均不小于150KN。第六条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必须有明显标识。第七条用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进行起吊时,锚杆或锚索之间应用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套、吊梁或连接链进行连接,在挂吊链时,必须找准锚杆,锚索间的中心点,严禁偏斜,防止出现起吊点受力不均现象。第八条作为起吊的锚杆、锚索必须由现场负责人使用张拉器对其进行锚固力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使用。第九条作业起吊的锚杆、锚索下固定40型链形成吊环以方便挂吊链或其它起吊工具。第三章吊链起吊作业第十条用吊链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起吊点,锚固点或工字钢棚梁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必要加固,起吊作业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安全时方可作业。第十一条使用过程中严禁单链起吊作业,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主链发生卡阻时必须检查卡阻原因并及时处理,严禁强拉硬拽,起吊重物需悬空短时停留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第十二条起吊作业前,钢丝绳套(或40型大链)与起吊梁,被吊物件棱角处均应垫木板或废旧皮带等,以防摩擦绳索、大链造成损伤或产生滑动。第十三条严禁任何人员用身体重量平衡被吊重物,严禁任何人站在被吊物件上起吊。严禁任何人站在重物下或重物运行前方等不安全地点,严禁用手直接校正被重物张紧的吊具。第十四条起吊物件时,高度以能满足现场拆卸、装车、卸车需要即可,严禁设备在空中长时间悬吊。第十五条在试吊过程中,如发现顶板异常、下沉、破碎、掉渣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无误后方可在起吊地点重新加强支护或者重新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起吊。第四章起吊作业前检查第十六条新购进吊具、索具必须有相应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标识最大起吊载重量。否则不准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每次起吊作业前应对吊具、索具按完好标准进行详细检查。1.吊链千斤必须完好,链应完全自由伸直,不得出现扭曲或打结现象;链环无变形、锈蚀、麻坑、弯曲、打折现象。2.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接缝和裂纹等缺陷,吊钩不得补焊,吊钩上应装有防止脱钩的安全装置。3.钢丝绳套不得有打折、压扁、锈蚀和断丝现象(绳径根据具体所起吊设备重量确定),绳头用和钢丝绳规格相符的专用绳卡可靠固定,每个绳套绳卡不少于4道,卡绳长度不少于300mm,不得有抽绳现象。钢丝绳套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低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插接长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时应使用绳卡子卡牢。在单根吊索中,每一端索扣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插编部分绳芯不得外露,各股要紧密,不能有松动的现象。插编部分绳芯不得外露,各股要紧密,不能有松动的现象。4.绳索的承载力必须大于起吊重量的6倍。5.若将设备上的结构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第十八条起吊点必须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淋水的地段。第十九条吊挂作业前应确认重物上设置的起吊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起吊作业前应绑扎牢固。第二十条起吊超过2吨的重物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经过计算符合起重要求的钢丝绳、绳套、和起重机械。第二十一条起吊作业应在封闭区间进行,或由专人设置警戒。起吊作业时严禁在起吊区段行人或进行其它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第二十二条每次起吊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当班带班长或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为当班安监员,不得盲目作业。第二十三条起吊作业人员必须由井下工作满三年以上,有经验的老工人担任,起吊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起吊器具的性能,并能熟练操作。第二十四条每次起吊前要进行一次试吊,当重物脱离地面时应停止,观察起吊物件是否平衡,中心是否适中,起吊器具有无异常,否则应缓慢下放物件,静置地面,支放稳固后,摘钩处理,由现场负责人确定能否起吊作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伊化矿业公司。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