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全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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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采矿许可证。2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3工程质量认证单位工程经工程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书。4煤层鉴定认定对已揭露的煤层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煤与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应有已揭露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证报告;对可能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有已揭露可采煤层(或者其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5主要设备检测检验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及连接装置、主要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主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主排水泵等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6安全验收评价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7建井地质应提交建井地质报告。附件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设计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2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井田范围及开采深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保护煤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44.1位置及煤柱大巷布置层位、井底车场及硐室、保护煤柱留设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4.2水平和采(盘)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4.3巷道断面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井筒××(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3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井下爆炸物品库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应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得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5矿井开采5.1采区布置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爆炸物品库4.4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5.2三量开拓煤量: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准备煤量: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回采煤量: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5.3煤仓、溜煤(矸)眼煤仓、溜煤(矸)眼应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煤仓、溜煤(矸)眼不得兼做流水道。5.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支护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工作面应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应逐根进行压力实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应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6顶板管理顶板管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5.5采煤工作面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矿井通风系统1.1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矿井通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1.2测风制度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应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1.3风量和风速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4水平、采(盘)区通风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1.5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1.6采掘条件准备采(盘)区应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应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应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1.7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不得2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1.10硐室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应可靠。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1.81.92采煤工作面通风局部通风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三、矿井通风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3主要通风机3.1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3.2反风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3.3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应实行巡检制度。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1瓦斯管理1.1检查制度矿井应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应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填写瓦斯检查班报。1.2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3检查范围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有专人经常检查。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1.4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1.5瓦斯日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应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应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22.1采掘部署防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先行,且优先开采保护层。2.2防突措施规划与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有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2.3专项防突设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应通过实际效果考察确定。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实际考察确定。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应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开采保护层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四、瓦斯防治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控制: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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