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矿运管〔2015〕64号关于印发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程序控制的刚性规定的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程序控制,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特作如下刚性规定:一、纳入集团公司统一采购范围的生产设备采购均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淮矿生[2014]347号)相关规定。二、生产设备选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专业分工为:煤矿综采(掘)设备选型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煤矿通防类设备选型由通防地测部负责;其他生产类设备由机电装备部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牵头,设备选型由各专业归口单位负责。三、生产设备供应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物资分公司、设备使用单位考察推荐。同类生产设备供应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质相同且符合要求;企业规模相当;同类设备行业内市场占有-2-率排名在前八位。四、生产设备采用招标采购的,物资分公司在接到业务主管单位设备选型及供应商推荐方案后,7天内必须完成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在标书发放前,必须履行会审程序,会审工作在接到物资分公司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会议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主要审查设备选型、供应商选择、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五、生产设备采用招标采购的,原则上实行低价中标。物资分公司必须做到开标评标程序公开、定标结果公开,并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音像资料随招标文件一并归档。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处)、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员及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评标会议进行监督。六、设备选型、供应商考察推荐实行终身负责制。因设备选型、供应商考察推荐人员失职、渎职,或设备选型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采购设备无法使用或性能未达技术要求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单位主要领导降职处理。七、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设备招标采购文件未按时间要求及程序规定组织审查的,给予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撤职处分。八、物资分公司未按时编制完成招标采购文件的,给予单位-3-分管领导降职处理;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相背离的,或未按合同约定及《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淮矿生[2014]347号)规定组织设备验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单位主要领导降职处理。九、生产设备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串通的,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永远退出集团公司市场:1、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及备配件(含应由本企业生产的主机及备配件转包、分包他方生产)的;2、再次供应设备备配件质次或价高的;3、因设备及备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设备故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5、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的。十一、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及备配件的使用负主体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及物资分公司:1、设备及备配件属转包、分包生产的质次物资;2、设备及备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处分。-4-集团公司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物资分公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设备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设备使用单位明知存在以上现象未及时报告的,必须按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问责意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单位、物资分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未按规定问责的,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撤职、其他参与检查人员留用察看处分。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2015年2月5日抄送: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办公室2015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