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综采工作面地质设计与生产组织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淮矿生〔2014〕266号关于印发综采工作面地质、设计与生产组织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各矿:为加强综采工作面地质、设计与生产组织管理,减小地质构造对回采的影响,提高单产与煤质,特制定本规定。一、地质保障综采工作面设计前,地测科要提供以下资料,并进行地质分析,查清工作面地质构造分布情况,否则不得进行设计。(一)三维地震勘探(精细解释)成果资料1、沿拟设计工作面机、风巷、切眼提取的时间剖面;2、沿拟设计工作面推进方向间隔50m、面长间隔30m提取的各时间剖面;设计机、风巷为实体巷道的,要向巷道外侧40m按20m间距提取时间剖面;3、构造异常区按20m×20m网格提取的时间剖面。依据以上时间剖面综合分析的成果资料要填绘在煤层底板-2-等高线图上。(二)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三)设计区域及其周边范围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1000);(四)设计工作面回采范围及周边井上下钻孔资料、采掘实际揭露的地质资料。(五)地质工作“三覆盖、两控制”。即三维地震勘探全覆盖,精细处理解释全覆盖,综采工作面坑透全覆盖;实现陷落柱全控制,落差3米以上的断层全控制。以上由地测副总、分管地质科长负责。二、设计要求(一)综采工作面原则上按等长设计;要尽量避开断层影响;回采范围内不得存在落差10m及以上断层,确实难以避开的,要同时设计工作面技术改造方案;瓦斯治理保护层开采及巨厚火成岩下开采的工作面,过较大断层的技术方案需报集团公司批准。(二)仰采角度不得超过15°,俯采角度不得超过18°,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批准。(三)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要满足安全高效生产要求。(四)采区系统运输能力要与工作面生产能力相适应。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三、设计修改(一)巷道掘进期间,地测科要及时收集原始地质资料,认真进行编录,并根据三维地震、底抽巷实揭、穿层钻孔、顺层钻-3-孔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地质构造与设计依据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编制修改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二)巷道掘进期间遇地质构造时,必须采取钻探、巷探等方式进行超前探查,查清构造情况,合理确定巷道层位,并为工作面设计修改或改造提供依据。由总工程师、掘进矿长负责。(三)采煤工作面巷道贯通后,矿井要开展物探(坑透或槽波地震、震波CT)、钻探补充地质探查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构造,并结合巷道实揭资料开展地质构造对回采影响程度的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制定工作面巷道改造方案及稳定矿井产能的生产组织措施。由矿长负责。(四)修改设计由矿井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四、设计执行(一)严格按设计或修改设计施工,严禁随意变更。由总工程师、掘进矿长负责。(二)工作面巷道改造工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完工(改造切眼在设备安装前刷大)。由总工程师、掘进矿长负责。(三)工作面严格按设计收作线位置停采,严禁随意变动。由总工程师、采煤矿长负责。(四)强化巷道掘进过程控制,严格巷道移交验收程序,保证巷道施工质量。由矿长、掘进矿长负责。五、责任追究(一)因地质分析不透彻、资料提供不准确造成设计不合理-4-的,罚地测副总2000元、分管地质科长1000元;未按要求提取三维地震时间剖面的,罚地测副总1000元、分管地质科长500元。(二)因地质探查失误,造成工作面受落差10m及以上断层影响被迫搬家的,给予集团分管地质副总师警告处分,生产部长、通防地测部分管部长、矿长记过处分,给予矿总工、地测副总记大过处分,给予地测科长降职处分;提供的地质资料清晰,未按要求进行设计,造成工作面搬家的,给予分管设计副总、采煤副总记大过处分。(三)工作面仰俯采角度超过规定、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不能满足安全高效生产要求、采区系统运输能力与工作面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的,罚总工程师3000元、分管设计副总2000元。(四)地质构造与设计依据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编制修改设计的,罚矿长5000元、总工程师3000元、分管设计副总2000元。(五)巷道掘进期间遇构造时,未按要求进行超前地质探查的,或未按探查资料及时调整巷道层位的,罚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各3000元。(六)采煤工作面贯通后,未按要求开展物探、钻探补充地质探查的,罚总工程师3000元、地测副总2000元;未组织开展地质构造对回采影响程度评价的,或未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方案及稳定矿井产能生产组织措施的,罚矿长5000-5-元。(七)未按设计或修改设计施工的,罚矿长、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各5000元。(八)未按要求组织修改设计审批及备案的,罚技术科长2000元。(九)未严格落实改造方案的,罚矿长5000元、采煤矿长3000元。(十)未按要求进行巷道移交验收的,罚矿长5000元。(十一)未按设计收作线位置停采的,罚矿长5000元、采煤矿长3000元。(十二)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1号文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行政问责。(十三)以上问责:经济问责由生产部执行,行政问责由生产部提交党委工作部执行。以上罚款交公司财务部门,罚款票据交相关业务处室。2014年8月17日-6-抄送:集团(股份)有关领导。集团公司办公室2014年8月17日印发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