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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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等冲击地压事故教训,推进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章标准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防治1.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矿井。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出具鉴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果负责。2.严格控制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3.严格执行主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的规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采深超过400米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和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与支护、煤柱留设、采掘作业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二、强化冲击地压矿井巷道支护4.合理选择巷道支护形式与参数。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选择锚杆锚索支护时,锚杆直径不得小于22毫米、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长度不小于2200毫米,必须采用全长或加长锚固,锚索直径不得小于20毫米,延展率必须大于5%,锚杆锚索支护系统应当采用钢带(槽钢)与编织金属网护表,托盘强度与支护系统相匹配,并适当增大护表面积,不得采用钢筋梯作为护表构件。煤层倾角大于25°的沿顶掘进巷道,高帮侧须增加锚索支护。煤层埋藏深度超过800米的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和顶梁、液压支架等,下同)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并进行顶板位移监测,防止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事故发生。5.加强采掘工作面支护。具有冲击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支护范围不得小于70米,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或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支护范围不得小于120米,超前支护优先采用液压支架。煤巷掘进工作面后方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的区域应当再采用可缩支架加强支护。三、强化防冲监测和措施落实6.建立完善冲击危险性监测预警制度。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性监测、实时预警、调度处置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每日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预报冲击危险程度,编制防冲监测分析日报,报经煤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7.强化防冲措施落实。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专门防冲机构、专业防冲队伍,严格组织实施防冲措施,建立防冲措施实施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强化生产劳动组织管理8.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限员管理制度。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冲击危险区限员制度,实行挂牌限员管理,采煤和掘进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冲击地压煤层的掘进工作面200米范围内进入人员不得超过9人,回采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不得超过16人、检修班不得超过40人。大力推广应用采煤工作面智能化开采技术和掘进工作面远距离操控掘进技术。9.严格限制多工序平行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含预卸压措施),必须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撤离解危地点的最小距离:强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300米,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200米,其它区域不得小于100米。10.严格按照防冲要求组织生产。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生产组织通知单由煤矿防冲部门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及冲击危险性监测研判结果编制,明确规定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进尺、班进尺,平均日进尺和班进尺,并报煤矿防冲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超通知单能力组织生产。五、强化冲击地压矿井监管监察11.确定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排查辖区内所有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的矿井,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章标准、落实各项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情况。1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进行处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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