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焱光公司油米塘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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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油米塘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二0二0年焱光油米塘矿发[2020]01号签发人:肖祖兴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油米塘煤矿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油米塘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20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5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油米塘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二0二0年一月五日附:油米塘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报送:焱光公司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油米塘煤矿办公室2020年1月5日印发(共印25份)目录第一章劳动纪律篇.........................................1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4第三章入井规定篇.........................................5第四章采煤篇.............................................6第五章掘进篇............................................10第六章机电运输篇........................................13第七章一通三防篇........................................16第八章涉爆篇............................................19第九章文明生产篇........................................21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22第十一章附则............................................221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油米塘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劳动纪律篇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抗工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予以开除。第05条在井下睡觉或闭目养神的(含地面上班时间内睡觉),根据情节处50元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第06条未经同意,私拿他人工具使用,导致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处20元至50元罚款。第07条寻畔滋事、聚众闹事,在矿区或井下打闹的,根据情节2处50元至500元罚款。第08条擅自进入井下密闭或栅栏内,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09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井下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除赔偿外,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10条因受到违章处理,对管理人或举报人辱骂、打击报复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11条带头、唆使他人抗(罢)工或阻碍企业生产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12条因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在矿领导未宣布放弃当班生产前,作业人员擅自离矿下班而影响生产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13条擅自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矿区而发生打架、偷抢等事件的,由带入者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14条未经矿领导批准,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井下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5条未经安全管理科批准,擅自调换工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6条偷盗企业、私人财产的,除返还或赔偿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第17条员工家属在矿区矸石山、堆煤场所、井口区域捡煤的,3对该员工处50元至100元罚款。第18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或者车辆、行人经过提升井口时,不听从井口作业人员指挥而强行冒险通过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第19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每次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迟到、早退的,根据时间长短,每次处30元至50元罚款。第20条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在会场或培训室内接听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的,每次处20元罚款。第21条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或活动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第22条上班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除不计当班考勤外,处50至100元罚款;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第23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值班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第24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第25条未经矿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加工、制作、修理物件的,处100至200元罚款,涉及企业电费和材料的,应加收电费和材料费。第26条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4罚款;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27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28条不安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安排,导致设备安装或其他构筑设施反工的,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第29条不落实工作安排,不落实会议决定而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30条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的,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31条未经矿长批准,不按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的,除不计考勤外,处500元罚款;下井带班迟下井、早出井的,根据迟到、早退时间长短,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带班而未带班、带班迟下井或早出井,发生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处罚外,根据情节另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第32条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不能及时供电供风而引起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处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第33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包括岗位隐患排查)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款。5第34条对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而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第35条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不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特殊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批的除外),根据隐患等级对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处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36条对人为造成的隐患或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37条作业前,作业过程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的,处责任人50元至10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责任人1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三章入井规定篇第38条入井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或佩戴不正确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累教不改(3次以上)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班组长未履行个体防护监督责任的,处50元罚款。第39条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识别卡的,每次处50元罚款。第40条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6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每次处罚50元。第41条井口操作工和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的,每次处罚50元。第四章采煤篇第42条不按规定执行传呼检查和“敲帮问顶”检查而存在危顶危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未按规定回收支护材料或支护材料被掩埋既不采取措施取出又不报告的,金属铰梁按200/根赔款,0.8米液压支柱按400元/根赔款,1-1.2米液压支柱按500元/根赔款,巷道超前支柱按600元/根赔款。第44条能回收再用的木墩、木枋、木板未回收的,按20元/个罚款。第45条不及时掺设支柱(包括密集切顶支柱)和悬挂金属铰梁的,按50元/根计算罚款;能用铰梁而不用铰梁的,按50元/根罚款;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垫设槽口和掺设戗柱的,处50至100元罚款。第46条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50元/处罚款;铰梁端面距、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30元/处罚款;铰梁未接顶的,按30元/根罚款;机头机尾长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50元罚款;机采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掺设密集支7柱的,按所缺密集支柱数量以20元/根计算罚款。第47条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和支柱未掺实、掺正、掺直或梁悬挂不规范(埋头)的,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48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回柱的(必须先掺后回,使用专用放液阀,远距离回柱;放顶线采用铁钩拖支柱),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49条充填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用煤炭进行充填的,处50至100元罚款。第50条不按规定清收浮煤或清收不到位的,处30至50元罚款。第51条煤壁点柱不加木挑枋的,按20元/根罚款。第52条炮采工作面下班前不取挡煤板的,处30至50元罚款。第53条炮眼深度、炮眼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按20元/处罚款。第54条采煤机(含截煤机)爬棚钻底的,根据严重程度处50至500元罚款;采煤机(含截煤机)运行时不防尘或防尘不到位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截槽时不打尾砂或打尾砂较差而导致掏槽困难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第55条溜槽铺设未做到“平、直、稳”的处50至100元罚款;机头机尾压机柱不齐全,压机柱不稳固的,处50元罚款;不按要求向尾轮加润滑油的,处50元罚款;不按规定加刮板的,处50元罚款;因溜子铺设质量差而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元以8下罚款。第56条采煤机(含截煤机)接线盒缺件或进出线喇叭口封堵不严密的;钻机电缆、采煤机(含截煤机)电缆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电缆盘圈不规范的,处50元罚款。第57条不传信,传信不及时、不准确、乱传信的,处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58条采煤机启动前,未先巡视采煤机周围进行安全确认并发出预警信号而直接启动采煤机第65条采煤机牵引链固定稳桩设置不可靠(应包括1根主桩和2根以上辅桩)或未采取防断链伤人措施(每20米1个挂钩)的,对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第66条启动运输机(皮带和溜子)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打铃或传信),或虽发出信号但未收到反馈信号的,处司机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工作面未正式停溜放炮前利用停溜间隙进入采空区码砂墩的处罚100元。第67条运输机司机不按要求安装人行铁梯和皮带过桥的,处30元罚款。第68条运输机司机不按规定使用防尘喷雾装置的,每次处30元罚款。第69条皮带发生明显跑偏、滚筒积淤、夹砂不及时停机处理的、清扫器磨损、失效未及时通知修复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第70条不按规定对采煤机、运输机加注润滑油的,处相关责任9人50元至100元,导致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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