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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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煤电发〔2007〕149号关于下发《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测量工作条例》的通知所属各矿井: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地质测量工作规定,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充分发挥矿井地质、矿井测量、矿井防治水、小煤矿监督管理、储量管理与监督、煤田地质与勘探、三维地震勘探等在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作用,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保障公司煤炭生产和建设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建设实际制定了《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测量工作条例》,现予以下发试行。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附件: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测量工作条例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地质测量工作条例通知抄报:山西焦煤集团有关领导。抄送:集团有关领导。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2020年7月13日印发校对:王芳共印10份附件: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测量工作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井地质………………………………4第三章矿井测量与矿图………………………9第四章开采沉陷与环境治理…………………26第五章矿井防治水……………………………28第六章小煤矿监督管理………………………49第七章矿井储量管理与监督…………………58第八章煤田地质与勘探………………………64第九章三维地震勘探…………………………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充分发挥矿井地质、矿井测量、矿井防治水、小煤矿监督管理、储量管理与监督、煤田地质与勘探、三维地震勘探等在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作用,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煤炭生产和矿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各矿井都必须设置地测机构,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有关地测问题,按照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各矿地测机构人员配备按下列原则:1.地质、测量、水文、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要配齐、配足;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主管,全面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矿区防治水规划的实施,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队伍;3.配备小煤矿监管人员,并由一名副科长以上人员具体负责;4.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制图人员。第四条各生产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及时预测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问题;准确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对井田内和周边小煤矿进行实时监测监控,严防越层越界开采和私挖滥采;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及时提供各种有关地测防治水资料。具体工作要求,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矿井对下列地质测量工作负责。1.本矿井各项地测防治水、小煤矿监管等业务保安工作的完成情况;2.业务范围内各种资料的提供及时、可靠;3.地测防治水技术方面指导采掘工程的正确性;4.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报告等准确、及时;5.搞好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各矿的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落实“防、堵、疏、排、截”五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措施。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严防水害事故发生。第七条要逐步加大井田内和周边小煤矿的监管力度,实施实时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越层越界开采和私挖滥采,确保矿井不受小煤矿危害。第八条各矿地测部门应参加矿井采掘设计和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及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不考虑地质条件,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乱采乱掘的现象,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越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权拒绝采掘设计方案审查签字。第九条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者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阻止,并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违反开采程序或采取不正确的开采方式,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意见,并及时上报地质处处理。第十条各矿要不断引进地质、测量、防治水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地质构造、含水性超前探测仪器的引进和应用,井下逐步使用防爆型全站电子速测仪替代光学测量仪器,不断提高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水害预测的准确性及井巷施工给向和贯通测量的精度。第十一条各矿要不断加强地质测量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可靠的地测技术保障。加强地质勘探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开发,实现“综合勘探”和“精细勘探”,保证资源勘探质量,减少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无效进尺。积极开展地表重复采动规律的观测和环境治理的研究。进一步加大防治水技术研究力度,积极开展奥灰水突水机理及防治技术的研究。第十二条各矿地测机构要加强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及个人岗位责任制;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资料分析、保管、提供制度;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及定期的业务工作会制度。第十三条要逐步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技术人员在三年内必须经过一次以上的培训;各工种至少两年组织一次内部技能比赛,以营造良好的技术素质培养氛围。第二章矿井地质第十四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的各种地质资料,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要及时预报和解决生产和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实行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基础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履行业务保安职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各矿地测机构负责查明本矿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因素;负责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地质报告、工作面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及采后总结。第十五条各矿在不同的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报告。如精查或最终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开拓延伸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等。矿井和生产区的高级储量比例,应达到《煤、泥炭地质勘探规范》要求。各生产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必须每8—10年修编一次,包括对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的评定。报告须结论明确、有针对性,能指导生产,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审批。其编制要符合《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第十六条生产设计等有关部门需要地质资料,必须事先出具由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地测部门方可提供。具体规定如下: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质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提交。其间需要补充勘探的要尽早进行,及时提交有关资料。2.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供地质资料,并经公司地质处批复后方可做为设计的依据。3.工作面掘进与回采地质说明书,是采掘队组编制作业规程的重要依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在接到委托书后的十五天内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在工作面所有巷道竣工后五天内提交,需补钻验证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间。4.对提交其他零星地质资料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要求,也应按使用单位的要求,依据有关规范提交。所提资料要及时准确,并经总工程师认可。第十七条对采区(盘区)地质说明书要进行认真编制,并报地质处审批。基本要求是:在充分利用地质勘探或补充地质勘探资料(包括地震勘探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开拓巷道和邻近采区所揭露的生产地质资料,认真分析,按照《矿井地质规程》中的采区地质说明书编制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八条工作面掘进与回采地质说明书要以各种勘探、采区地质资料为基础,根据巷道和邻近区已揭露的地质资料,按照《矿井地质规程》中的掘进与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并绘制相应的附图。各矿要结合本矿地质条件,对综采工作面进行物探,必须使用坑透仪探测无炭柱;回采中应对物探成果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及时反馈给三维物探公司,以便不断提高探测精度。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地质图中所附综合柱状图应绘制煤层顶板以上8倍采高至底板以下2米范围内地层;近距离煤组开采以4~5倍累计采高范围的顶板为准。第十九条各矿要认真对待回采工作面设计,严格按《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面设计标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对上级审查提出的具体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地测部门要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因素、水文地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十条工作面结束后两周内,要系统整理分析回采期间揭露的地质资料,按要求对各项内容进行验证对比,提出完善的工作面采后鉴定总结。采区或盘区结束后,要及时对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地质条件等情况进行采前、采后对比,尤其是要详细地进行采勘对比,要有对各种勘探手段所提交成果(包括各种开采地质条件)的验证结论,并提出工作面回采率、构造复杂程度与赋存规律的采后鉴定结论,以指导今后地质条件相近采区(盘区)的地质和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第二十二条按要求做好井下地质观测,并及时收集、编录井下各采、掘、开工作面所揭露的主要地质内容,掌握煤厚、构造、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煤层层间距变化情况。凡是对生产可能有影响的各类构造,包括断层、裂隙、节理、褶皱和陷落柱等,都应进行观测、判断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原始编录要规范、准确、全面、重点突出,以及时反映采掘工程中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1.对矿井主要巷道、井筒以及重要的穿层巷道,必须编绘1:200的地质素描卡片;对采区上下山和工作面顺槽以及开切眼、尾巷,可根据本矿实际需要编绘成1:500的地质素描卡片,对其中有较大地质意义的地段要局部放大至1:200。2.要及时整理提交见煤点和构造卡片、台帐和专题性图纸(如构造纲要图、陷落柱分布图);并对落差大于或等于煤层开采厚度的断层和所有陷落柱进行统一编号,尤其对其充填胶结物、破碎与充含水情况进行详细描述。第二十四条加强矿井地质综合分析,对本矿煤系地层沉积规律、煤层结构与变化规律、中小型构造发育规律、新出现的地质问题等不断深入地进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修改、填绘各类图纸。原则上1:5000的采掘工程图应绘出落差在1米以上的断层;1:2000的采掘工程图应标绘出落差在0.5米以上的断层。第二十五条各矿要重视并做好各种地质预报,并经主管领导审核。1.根据矿年度生产计划,在年初1月份做出年度地质预报,着重于较大构造、煤厚与顶底板变化的总趋势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地质因素,如小窑采空破坏区、各种积水、近距离巷道矿压明显地段等。2.根据矿月度施工计划,每月5日前做好各个采、掘、开工作面地质预报;凡是对采掘安全施工有影响的所有地质因素都要进行预报,以便施工队组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每月25日前将《工作面采高、地质情况汇总表》通过地测远程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地质处统一汇总,以便动态反映全公司各综采工作面在生产中遇到的构造情况。4.积极利用各种有效的地质探测技术和手段,对井下地质构造、含水体进行超前探测,并结合构造发育规律、煤岩层沉积规律、本区与邻区已有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和总结,提高地质预测预报的精度。第二十六条及时对各种勘探成果中的地质构造、煤厚、瓦斯、顶底板岩性等开采地质条件情况与井下生产实见资料进行对比,验证勘探成果的准确度,并为勘探工作的改进提供反馈资料。第三章矿井测量与矿图第一节矿井测量第二十七条联系测量1.井上与井下必须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2.井上、井下联系测量应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限时采用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3.凡有立风井或立电缆井与井下巷道贯通时,须采用陀螺定向和竖直激光投点等先进技术。第二十八条近井点和井口高程基点的测量1.近井点和高程点应埋设在便于保存、保护和不受环境影响的地点。2.每一个井口近井点个数不得少于三个,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不应超过三个。3.高程基点与近井点可以共用。4.近井点的平面坐标应尽可能使用GPS测量,其点位中误差对于起算点来说不得超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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