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科物探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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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科物探组管理制度地质科二零一二年7月一、物探目的为了加强对井下物探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内容和技术管理体制,杜绝重大水害事故,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保证我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参照《煤炭电法勘探规范》MT/T898-2000;《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897-2000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而我们现有的钻探方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需成立专门的物探组开展工作,探测所有掘进工作面赋存的地质构造及含水情况,确定地质异常区及积水范围,再进行有目的钻探验证,避免无效进尺,减小对生产的影响,确保我矿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对井下物探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内容和技术管理体制,杜绝重大水害事故,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保证我矿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参照《煤炭电法勘探规范》MT/T898-2000;《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897-2000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内实施的所有矿井井下物探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井下物探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对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内井下物探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内容和技术管理体制,杜绝重大水害事故,提高矿井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保证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参照《煤炭电法勘探规范》MT/T898-2000;《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897-2000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内实施的所有矿井井下物探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内基建、技改、生产所有开工开采矿井实施的所有矿井井下物探项目。1.3矿井物探应积极采用和推广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并应重视探测成果的验证和探测效果的回访。应根据工程实际采用相应的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和方法,紧密结合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1.4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要切实履行防治水工作中矿井物探的主体责任,子公司地质处作为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负责对矿井物探有效实施物探队伍管理、物探设备管理、物探设计及施工过程管理、物探资料处理解释及成果报告编制等阶段的“四控”管理,行使施工技术管理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督查义务,认真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矿井物探的管理工作。1.5矿井物探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矿井物探“四控”管理指导意见2.1矿井物探队伍管理1.实行防治水装备和队伍专业化管理,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2.有条件的矿井要建立专业化物探队伍,物探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3.由于技术力量和设备的限制不能进行的项目,需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地球物理勘查、测绘乙级(包括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集团公司资源地质部备案。2.2井下物探仪器设备管理1.井下物探仪器设备必须有国家煤安标志和矿用防爆合格证。2.井下物探仪器使用和保养,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并指定有仪器操作合格证的人员进行仪器操作。3.业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矿井物探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及安全使用的技术规定要求”(见附件1)审核有关内容。2.3矿井物探设计及施工过程管理1.各矿井物探工作必须根据矿井生产计划安排矿地质科及时编制季、月物探作业计划,确定全月物探工作任务。2.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3.物探施工过程管理实行“三对口”(见附件2)动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地质物探工作,防止现场失控,有效防治采空区积水和岩溶、构造导水事故。4.业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矿井物探设计及施工过程技术要求”(见附件2)审核有关内容。2.4矿井物探资料处理解释及成果报告的编制管理1.矿井地球物理探测数据处理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数据,数据处理应使用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软件;2.成果报告应内容全面,附图附表等资料齐全。3.采用多种探测方法完成一个工程的探测任务时,编写综合物探成果报告;采用一种探测方法完成一个工程的一项或几项工作任务时,应编写单项探测成果报告。完成一个工程的阶段性探测工作后,可根据需要编写中间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其结果可比物探成果报告简化。4.业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矿井物探资料处理解释及成果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见附件3)审核有关内容。附件13、矿井物探仪器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规定要求3.1矿井物探仪器的维护和保养1、建立仪器设备台账,使用和检修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台账上,健全使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专人管理。2、矿井物探仪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砸,工作完毕后要及时清洁干净。3、仪器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处,避免高温,严禁与酸碱物质放在一起。4、仪器被盗、丢失、或发生损坏,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5、仪器内使用的电池组已采取安全措施,不得随意拆卸;如电池确已损坏,应更换同型号密封电池。6、安装电池时一定要放入绝缘片,并将电池盒盖盖紧。拆卸电池组注意短路,特别要防止与电池盒外壳短路。7、电池充放电应在电池箱中进行,一般不要拆卸或取出。8、电池充放电时,要有专人监视,严格掌握充电电流、时间、电压值,切忌过充过放。9、新启用或保存两个月以上的电池,在使用前必须反复充电2-3次,待容量恢复后方可投入使用。10、电池组使用一段时间后,如果发现容量下降,须反复充放电2-3次,使容量恢复。若电池容量仍达不到要求,应更换电池。11、如果仪器长期不使用,每月应对电池组充放电一次,以保持电池容量。12、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充放电,以保持电池组的使用寿命。13、物探仪器属井下精密电子测量仪器,为保证正常使用,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易耗元器件。3.2物探仪器的安全使用措施1、物探仪器一般限于已形成正式通风系统,由新鲜风流的工作面巷道中使用。当瓦斯含量超过0.5%时必须立即关机,撤离现场。2、在工作面掘进巷道和正在回采的工作面进行物探时,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当瓦斯含量超过0.5%时应停止物探工作,撤离现场。3、禁止在井下打开机箱,从事仪器检修、更换电池组及零部件等工作。4、井下物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观测周围的瓦斯情况。5、严禁在支护不好,有冒落危险、煤尘结聚的巷道内进行物探工作。6、其它非防暴物探仪器禁止在井下使用。7、根据有关规程条款,物探人员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确保人身、生产安全。附件24、矿井物探设计及施工过程的技术要求4.1矿井物探设计前准备工作要求1接受任务:接受探测任务应明确责任,内容宜包括:任务编号,工程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和应提交的成果资料,预计工作量,有关责任等,必要时应说明工作条件。2收集资料:接受任务后,探测单位应全面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及相关的地质、水文地质、钻探及地球物理探测、测量、工程概况等资料。3现场踏勘:探测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工作环境条件等情况,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可利用程度等。4.2矿井物探设计要求井下现场踏勘后,应在选定合理的探测方法和进行必要的方法试验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书,设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目的、任务、范围、期限和测区位置;2测区地质资料分析、环境条件及相关地球物理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3方法选择及依据,技术要求,工作方法有效性分析,现场工作的布置及工作量估算;4与地质、测量等其他专业的配合;5仪器、设备、材料计划;6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7作业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8拟提交的成果资料;9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0探测工作布置图。当探测工程规模较小时,可直接编写施工纲要或工作计划,内容可从简,但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4.3井下物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掘进期间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物探技术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水平及采区大巷,必须对超前的一条巷道进行超前探测。在预测巷道前方存在构造异常或富水异常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超前物探。开展井下物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被探测象与其周围介质间存在一定的物性(电性、弹性、磁性、密度、温度、放射性等)差异;2被探测对象的几何尺寸与其埋藏深度或探测距离之比不应小于1/10;3被探测对象激发的异常场应能够从干扰背景场中分辨。4.4井下物探应遵循下列原则:1正式工作前应通过方法试验,正确选用有效的工作方法;2实际工作中应从简单到复杂,从已知到未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或采空区探测,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方法综合探测;3探测工作应充分利用已知的地球物理探测、勘查、设计等资料。4.5井下地球物理探测的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掘巷道工作面后140米范围内严禁有积水浮煤,矿地质科下发物探通知单到队组后必须把积水浮煤清理干净。2、开掘巷道工作面后500米范围材料必须摆放整齐,以利于物探布线。3、物探前,巷道迎头必须达到成巷标准要求,严禁有空顶现象。4、开始物探时,严禁工作面综掘机、皮带等电器设备运行,应停止掘进。5、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要注意保护物探布桩、线,严禁拿、碰、踩、压所布线、桩。6、在物探时,矿地质科必须有一人紧盯现场积极配合物探人员物探作业。7、布置测线时,应根据探测工程需要和地质条件等进行,测网密度应保证异常的连续、完整和便于追踪;8、布设测线时,测线方向宜避开金属及其他干扰的影响,应垂直于或大角度相交于探测对象已知异常的走向,测线长度应保证异常的完整和具有足够的异常背景;9、探测范围内有已知点时,测线应通过或靠近已知点布设;10、点测时,测点布设位置、数量应满足资料解释对比的需要。4.6井下地球物理探测原始记录要求原始记录应齐全完整、真实、清晰、不得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始记录数据和内容上划“—”线后,将正确的数据或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应注记原因,对于记录在磁介质上的原始记录,应刻录成光盘存档。4.7井下地球物理探测质量检查工作应符合下列原则:1质量检查应在不同时间进行;2质量检查应根据具体探测方法选择重复观测、系统检查等方法;3检查点在探测范围内应分布均匀,随机选取,异常和可疑地段应重点检查;4在资料审核时应提交质量检查资料,矿井地球物理探测质量检查量不得低于工作总量的5%,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检查量,当检查量达到工作总量的20%,质量仍不附合规定时,应重新探测。4.8物探施工的“三对口”管理物探“三对口”指的是井下现场物探动态施工牌板、施工队物探进度台帐记录表、调度室物探进度台帐记录表三处的数据相一致。地测科物探人员现场采集完成后,必须在现场作出初步解释,并在物探现场动态管理牌板中“本次物探情况现场简述”、“本次物探控制范围”栏中写明意见;每次探测后24小时内将物探成果形成《物探通知书》,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相关矿领导、科室和施工队,施工队严格根据《物探通知书》填写并控制距离。施工队值班队长根据物探进度台帐记录表的情况在排班时按物探通知书要求交代施工钻探验证方式并做好记录。当班施工完毕,由施工现场跟班队长或正、副班长收集当班掘进度,填写“现场物探施工动态牌板”,并分别向矿调度室和队地面值班队长汇报。矿调度室和队值班队长分别作好台帐记录。每班施工前,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核实剩余物探进尺,并向值班队长汇报,然后根据物探通知书要求施工探眼,并填写物探现场动态管理牌板。值班队长根据每班施工前所收物探进尺与台帐对比,有出入时应进一步核实,查找收尺错误原因,及时改正。实行物探的掘进头,矿调度室要每班收集和掌握动态变化。施工队在上次物探进尺余尺30米左右通知地测科,矿地质科物探组接到通知后在上次物探的控制范围内及时到头进行第二轮物探。对不规范行为的处罚为掘进头实际进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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