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管理办法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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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管理工作,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的过程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范围外委矿务工程包括井下和地面生产成本类外委矿务工程及外委维修等业务。主要包括:井下硐室类工程、炮掘巷道类工程、巷道清扫、排水、清淤、起底、除尘、水窝子工程、设备基础工程、挂网工程、补强支护、巷道喷砼工程、部分砼底板工程、部分通风设施工程、部分管道安装工程、皮带件回收工程、地面零星土建工程、部分车辆维修外委、皮带修补、管路防腐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的外委矿务工程和外委业务。第二章各业务部门及分管矿领导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办:负责矿务工程(地面土建部分)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制、下发《施工委托书(或施工联系书)》,负责矿务工程(地面土建部分)施工全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其它部门对所主管矿务工2程的常态和定期验收盘点工作,盘点表附件1。第五条通风组:负责矿务工程(通风部分)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制、下发《施工委托书(或施工联系书)》,负责矿务工程(通风部分)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与通风队共同负责隐蔽工程记录、质量、进度、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其它部门对所主管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的常态和定期验收盘点工作,盘点表附件3。第六条通风队: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和通风组的要求负责矿务工程(通风部分)施工全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监管,配合通风组对所监管矿务工程的常态和定期验收盘点工作。第七条机电科:负责矿务工程(机电安装部分)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制、下发《施工委托书(或施工联系书)》,负责矿务工程(机电部分)及外委业务施工全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其它部门对所主管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的常态和定期验收盘点工作,盘点表见附件4。第八条经营办:负责所有本矿生产类矿务工程及外委业务的预(结)算初审,并参与工程验收盘点工作,对各部门的盘点验收工作负有监督和审核责任。第九条质量组:负责矿务工程(井下矿建部分)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制、下发《施工委托书(或施工联系书)》,负责矿务工程(井下矿建部分)施工全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技3术、进度、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其它部门对所主管矿务工程的常态和定期验收盘点工作,盘点表见附件2、5。第十条安管办:协助生产办、通风组、机电科、质量组作好矿务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及考核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盘点工作。第十一条机电队:协助机电科、质量组监管所辖区内的安装工程和巷道清扫工程,并参与安装工程和巷道清扫工程验收盘点工作和完成质量的考核。第十二条分管矿领导对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外委工程及外委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和造价负有监管责任。(一)生产矿长及副总负责回采、备采工作面矿务工程。(二)掘进矿长及副总负责掘进区域和其它区域巷道维护类矿务工程(矿建部分)。(三)机电矿长及副总负责全矿机电类矿务工程及机电外委业务。(四)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负责全矿通风类矿务工程及“一通三防”外委业务。(五)副书记负责全矿地面土建类矿务工程。(六)副总会计负责全矿外委工程及外委项目的造价审核。第三章矿务工程及外委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确定井下矿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是经过神东煤炭集团招标确定的施工企业。地面零星土建工程及外委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是经过4神东煤炭集团或补连塔煤矿招标或协标确定的施工企业。第十四条矿务工程及外委项目的委托(一)矿务工程和外委业务实施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开工前给外委施工单位下发《施工委托书(施工联系书)》或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如无《施工委托书(施工联系书)》或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如若擅自开工,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二)如遇到零星紧急工程时,经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可先开工,但在开工后1-7天内必须补办《施工委托书(或施工联系书)》或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三)各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施工委托书(施工联系书)》或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同时应给经营办、安全办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传递复印件备案。第十五条外委矿务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一)各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分管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重点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程量和工程内容的真实和准确。(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务部门(工程监理)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清淤泥(清水仓)工程量要在施工前现场测定,砼底板施工垫底工程量要在浇灌混凝土前现场测定,施工密闭时要先验槽后浇筑(砌筑)墙体。(三)对于含有矿方提供部分材料的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在工程盘点表上要详细注明矿供材料和施工队自有材料。没有详细5注明的,要对责任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四)对于施工用车情况,业务部门(工程监理)要详细做好记录,特别要注意实际排矸距离问题(有条件在排矸巷排矸的,不得在地面排矸),矿有车辆和施工队自有车辆尽量不要在同一工程中混用。(五)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工程要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和责任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六)对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内容的工程要在验收时予以核减。第四章外委矿务工程和外委业务的验收和结算第十六条验收规定(一)验收方式分为日常动态验收和竣工后验收盘点(15日前)。对于清淤泥、清水仓、皮带件回收工程、巷道除尘、巷道排水、零星补强支护(费用小于5000元)、小型通风工程、地面管道防腐、电缆修补、车辆维修等采取日常动态验收方式;井下硐室类工程、炮掘巷道类工程、起底、除尘、水窝子工程、设备基础工程、挂网工程、补强支护、巷道喷砼工程、砼底板工程、大型通风设施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地面零星土建工程采取竣工后验收方式。(二)外委矿务工程中井下硐室类工程、炮掘巷道类工程、连采后配套挂网工程、连采后配套水窝子工程、巷道补强支护、巷道喷砼工程、砼底板工程、设备基础工程、起底、清淤泥清水6仓工程、零星挂网工程、锚索支护、联巷水仓等矿建类工程,由质量组组织,经营办、安全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三)外委矿务工程中地面零星土建工程由生产办组织,党政办、经营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四)外委矿务工程中道清扫、排水、除尘、大巷水窝子工程由质量组组织,机电队、经营办、安全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五)通风工程由通风组组织,通风队、经营办、安全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六)机电安装工程由机电科组织,机电队、经营办、安全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七)机电物资回收工程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经营办、安全办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八)管道防腐、部分车辆维修外委、皮带电缆修补由机电科组织,经营办、财务科、车队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参与分批验收盘点。(九)各项外委工程和外委项目的盘点验收都要经过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签字。第十七条外委矿务工程(生产成本)结算办理时间(一)已经完工的矿务工程和外委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盘点,月度竣工验收要在15日前分2-3次完成,不能到月底集中统一验收盘点。当月最后一项结算工程盘点表应在20日前完成7盘点签字手续,20日以后完成盘点的工程在下一月结算。由于主管业务部门(下《施工委托书(施工联系书)的部门)不能按期及时组织验收,导致矿务工程结算滞后,由此带来的一切问题,由责任部门负责,并对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罚。(二)外委施工单位应在21日前分2-3次完成当月工程结算书编制工作,并分2-3次送经营办初审。(三)经营办应在24日前初审完当月最后一份工程结算书。(四)外委施工单位应将经过经营办初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报送分管领导、经营分管领导审核,在25日前要全部报送到位,分管领导和经营分管领导要在2天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工作。(五)外委施工单位应将经过矿内初审后的结算资料及时送到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在28日前办完当月最后一项结算工程的二审(造价事务所)手续。(六)外委施工单位应在29日前将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矿长导审核,当月最后一天必须完成当月结算工程入账审批签字手续。(七)驻矿财务科在工程入账和挂账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给施工单位安排资金计划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八)以上规定的时间2月份统一提前2天。(九)原则上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时间,严禁存在滞后现象,无特殊情况下对滞后报批,导致工程结算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8由滞后报批责任单位负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十)原则上当年矿务工程严禁跨年度结算,需各业务主管部门、外委施工单位提前做好相应结算准备工作。各外委施工单位要和矿经营办签订《年度限期结算承诺书》,对跨年度结算的矿务工程在次年结算时将扣除工程款的5-10%作为处罚。第十八条工程结算资料要求工程结算前一般情况需按以下规定要求准备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签结算。(一)矿经营办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二)工程造价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批单》,附相关资料;(三)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矿经营办初审的《工程预(结)算书》;(四)由矿主管业务部门出具经矿分管领导审签的《工程盘点表(签证单)》;(五)由矿主管业务部门出具经相关业务部门及矿领导审签的《施工联系书》;(六)由物资供应中心出具的《甲供材料出库单》(一份出库单只能对应一份结算书);(七)由矿主管业务部门出具经矿主管领导审签《甲供材料验收证明》;(八)由矿主管业务部门出具经矿主管领导审签的《辅助费计算表》。(九)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9(十)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十一)工程结算书需附《工程盘点表(签证单)》及相对应的施工联系书。施工联系书中没有的工程项目不予结算(小工程量项目除外)。(十二)锚杆等甲供材料在结算时必须附物资供应中心出具的《甲供材料出库单》(一份出库单只能对应一份结算书),并提供用于本矿务工程甲供材料的领用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为确保甲供材料如实使用,需由矿主管业务部门提供本矿务工程甲供材料使用数量的《甲供材料验收证明》,对于不能提供物资供应中心出具的《甲供材料出库单》以及矿井主管业务部门出具的《甲供材料验收证明》,不予结算相关材料费用。对供应站出库材料大于工程盘点表中材料数量,按实际现场盘点表中的数量结算。对供应站出库材料小于盘点表中材料数量,按供应站出库材料数量结算。(十三)工程盘点签证单要与施工联系书一一对应,当《工程盘点表(签证单)》中的工程量大于施工联系书中的工程量30%时,相关工程管理单位要说明原因,否则超出施工联系书30%以外工程量不予结算,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对当月应验收盘点的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盘点工作的,每迟一天罚责任人100元/每项工程(如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罚施工单位1000元/每项工程)。10第二十条对不按时办理或补办工程施工相关手续的,每迟一天罚责任人100元/每项工程(如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罚施工单位1000元/每项工程)。第二十一条对结算资料未整理齐全的,导致结算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每少一项结算资料罚施工单位500元。第二十二条对外委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完成当月结算工程财务入账手续的,每项工程罚款2000元。第二十三条经营办要对各外委工程和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盘点数量存较大出入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核减工程造价,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经营办要加强工程造价的预算审核,对经营办初审和造价处复审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要对经营办预算审核人员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矿经营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自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表(地面)2.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表(井下矿建)3.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表(通风)4.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表(机电安装)5.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表(巷道清扫)11附件1零星矿务工程盘点验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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