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地发〔2012〕34号关于下发地测防治水有关管理办法及相关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西山煤电、汾西矿业、霍州煤电、华晋焦煤、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2年地测防治水工作安排》(山西焦煤发〔2012〕2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编制了《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管理办法、相关报告的编写提纲,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以下管理办法及报告的编写提纲适用于所有生产矿井,技改、基建矿井参照执行。2附件:1.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暂行)2.矿井防治水“十严格”和“十加强”3.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暂行)4.“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暂行)5.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编写提纲(暂行)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摘自《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7.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报告编写提纲(暂行)8.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及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指导意见9.带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报告的编写提纲(参考)10.地面物探工程管理办法(暂行)11.井下物探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12.地质、水文地质勘探管理办法(暂行)13.建井地质报告编写提纲(暂行)14.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写提纲(晋煤行发〔2011〕804)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主题词:地测防治水管理办法通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2年1月18日印发校对:常永旺共印10份3附件1: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防治水的文件要求,结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各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以及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防治水设计、勘探、治理工程的单位、科研院校等。第3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各项防治水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第4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矿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矿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区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4极复杂的矿井,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专业技术人员可配备1~3人。负责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子公司地测处副处长、区域公司的地测部长应该是正规院校毕业的地质、水文地质专业且从事本专业有现场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第5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要及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6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修改完善。第7条各矿井要积极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有效手段查清井田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8条各矿井应依据所面临的水害情况,编制操作性强的水灾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进行1次演练,并依据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以保证水灾发生时各作业地点人员能快速、安全撤离及快速实施抢险救援。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并定期检修。5第9条各矿井应以集团公司印发的《矿井防治水知识手册》为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进行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10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要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制定相关激励机制,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防治水工作职责和权限第11条集团公司董事长、子公司董事长、区域公司董事长、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区域公司总经理、矿井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负责重大防治水工作的决策。第12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区域公司、矿井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全面技术领导工作,主持审批各类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设计、水害预防计划及防治水措施。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在防治水工作中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工作。第13条子公司、区域公司地测部门负责审查和审批受水害6威胁地区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设计方案、较重大的防治水措施。第14条子公司、区域公司计划部门负责审查防治水工程计划。第15条子公司、区域公司生产设计部门负责审查有水害威胁煤层的开采设计。第16条子公司、区域公司机电部门负责检查各矿井排水能力情况。第17条子公司、区域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查防治水资金计划并落实。第18条子公司、区域公司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上级、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第19条矿井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年、季、月度受水威胁地区的水文地质预报,提出预防水害的措施,编制防治水相关的图件、设计,下发防探水通知单,参与防治水工程验收。第20条矿井测量技术人员负责测绘1/1000~1/5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及时填图,负责井下钻孔的定位和挂线工作。对探水地区每两天实测并填绘一次图纸,对下山眼、盲巷、水窝等必须填绘齐全。第21条矿井开采设计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开采设计中的排水工程、隔离工程、探放水井巷工程设计等。7第22条矿井分管采掘技术人员,负责向防治水技术人员提交采掘地区计划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防治水人员。第23条矿井采掘单位负责编制与贯彻防治水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和落实。第24条生产区队必须全力配合做好防治水工作,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组织生产。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面至安全地段,同时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退,然后报告矿调度:1、水文地质情况不明的;2、工作面有突水征兆的;3、在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地段施工的;4、在允许掘进距离以外地段施工的;5、没有避水灾路线标识的。第25条矿井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设施的配备、维护及安全运转。第26条防治水队伍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执行和工程施工,并确保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质量。第27条矿井调度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协调、安排和落实。第28条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治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8作,严格按照防治水有关规定、设计、措施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并及时向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汇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设置防治水专职安全检查员。第29条属于下列情况,子公司地(质)测处组织审查后并经总工程师签字后,即可实施并在本公司备案备查。(1)区域性的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设计;(2)开拓设计、采区设计中的防治水设计;(3)含水层降压及疏干设计;(4)防隔水煤(岩)柱设计,主要包括断层、陷落柱、矿界、老空水、积水巷道、钻孔等防隔水煤(岩)柱设计;(5)水文地质勘探方案设计;(6)注浆改造煤层底板设计;(7)堵水方案设计;(8)受下伏含水层水威胁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资料;(9)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10)其它需要审批的水文地质资料。第30条属下列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后执行。(1)水文地质勘查孔及探水孔设计和措施;(2)钻孔补探措施;(3)本矿井开采后所形成的老空、老巷、水窝和积水巷道9的探放水措施;(4)寻找及封堵老钻孔措施;(5)在老空内掘进或在回采工作中的防探水措施;(6)放水措施;(7)防探小窑井筒、采空区及其积水区的措施;(8)每次探水后,巷道继续掘进的允许长度和方向,以及应停头的位置等;(9)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31条所有地质、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存档。第32条各矿应及时完善和修订与矿井防治水工作相关的下列基础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6)区域水文地质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及时对10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有条件时(主要含水层观测孔较多且分布较均匀),应增加主要含水层的等水位线图(必须注明时间),且应及时更新。第33条矿井应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1)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2)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13)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4)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5)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11第34条各矿应采取井上、下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水文孔、地表水体和井下出水点的动态观测系统。第35条定期对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含水层观测孔的水位(水压)、水量、水温进行观测,观测结果每月初报集团公司。正常情况下,水位(水压)、水量、水温和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加密观测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观测。第36条井下新的出(突)水点,应详细观测和记录出水时间、地点、出水层位、出水特征。测定出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观测附近已有出水点的变化情况,分析出水原因、水源和通道类型,并提出治理措施。在出水点水量尚未稳定前,应每天观测1次,发现水量增大时应加密观测,出水点动态稳定后,观测频率同观测孔。第37条加强对老空积水范围的调查与分析,将估算的积水量、积水范围绘制到相关图纸上,并提出防探老空水的技术措施。第38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依据月度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与预报,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并贯彻执行。各矿井必须按月、季、年进行水情水害预报,并及时总结。第39条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水文地质条件12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第40条采掘工作面要根据水害隐患排查的结果进行安全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只有在评价安全的基础上,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41条一般情况下,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一年内重新确定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由复杂向简单转变时,应当报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第42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1)矿井新的生产地区未开展过系统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2)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3)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4)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工作不能满足生产要求;(5)矿井开拓延深,或者扩大了井田范围;(6)为满足带压开采和专门防治水工程的特殊要求;13(7)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现有勘探成果不能满足要求。第四章地面防治水第43条矿井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布置和检查,制定和落实雨季防治水措施。雨季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地面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第44条受地表水及大气降水影响的矿井,要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查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雨季前需对地表裂缝、冲沟、废弃的小煤窑井筒进行调查,对裂缝、塌陷及小煤窑井筒等进行及时充填,并保持冲沟泄水畅通。第45条对于各类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或者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