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2-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3-(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第八条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单位)。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受委托执法的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含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以由专职执法机构内设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九条承办机构(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三)经分管承办机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决定事项简要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拟作出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法制机构。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5-(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6-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单位)。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单位)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制机构和承办机构(单位)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审核裁定。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7-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探索本系统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审核人才资源共享。第十九条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机构(单位)自行负责。未按本规定上报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单位)负责。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8-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被检查单位地址任务来源执法依据所属行业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裁量依据救济权告知-9-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拟决定事项名称基本情况决定建议法律依据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申请单位承办人申请日期-10-附件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拟决定事项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审核人员签名法律顾问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法制机构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11-附件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急法审〔〕号: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法制机构对你机构(单位)提交的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以下审查意见:1.2.3.4.5.法制机构名称(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单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