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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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徐矿〔2018〕68号关于印发《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供电管理规定》(2018)的通知各生产矿井、徐矿股份、国际公司、江苏矿业集团:为规范集团公司矿井供电管理,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现将《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供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2-此页无正文。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6日抄送: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技术中心,陕能化公司、新疆公司。-3-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供电管理规定(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矿井(托管矿井)供电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各生产矿井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矿井供电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副矿长做好矿井供电管理各项工作。第四条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分管供电工作的副科长、技术员及矿井高、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各采、掘区队配备至少一名供电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生产矿井必须设置供电、电缆、防爆检查和小型电器四个专管组,各专管组人数根据矿井生产规模设定,并不得少于4人。第六条矿机电负责人每周必须组织召开一次矿井供电-4-例会,分析供电系统运行状况,查找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供电系统可靠性排查,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消缺工作。第七条矿井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矿井供电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在气候变化前进行一次演练。第八条有外转供电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外转供电管理规定,明确产权划分和安全责任,逐步缩小外传供电规模和数量。第三章高压供电管理第九条矿井供电线路、设备、防(避)雷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地面输电线路蹬杆检查,遇有大风暴雨或严重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及时检查。第十条各变电所应按规定由值班人员或专职维护人员进行定时巡查,每班至少闭灯巡查一次。第十一条高压电气设备的巡视,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巡视地面高压电气设备时,需2人(值班电工或高压电工)进行,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二)巡视有人值班的高压室时,必须由值班员开锁,并陪同巡视,结束后由值班员关门上锁。(三)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严禁解锁、带电打开高压电气设备的门或腔盖等,应进行目测检查。-5-(四)巡视中发现问题时,必须认真填写有关记录并报告有关领导,不得擅自处理。如发现危及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时,必须采取停(倒)电、验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悬挂警示牌等应急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五)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故障点8米以内人员不得进入。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第十二条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前,必须提前办理停电申请票和停电工作票审批手续,并编制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准备好相应材料、工具,明确分工。(二)严禁无证人员从事高压电气设备检查、检修工作。(三)严格按步骤执行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三相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严格遵守“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或电话联系停、送电;“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负责悬挂或摘取。(四)检修高压开关柜时,应将高压开关柜的上、下隔离开关拉切,并使其有明显的断开点;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要将反送电的上一级电源开关拉切;在检修高压开关柜上隔离开关时,应将母线电源切断;在检修变压器时,应将变压器高、低压侧开关拉切、闭锁。-6-(五)检修井下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工作。(六)严禁打开开关的防爆盖试送电和带电检查、排除故障,禁止带电搬迁设备。(七)在有人值守的变电所检修时,停、送电操作及验电、放电、挂三相接地线等工作应由值班电工操作,维修人员不得自行操作;无人看守的变电所,停电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八)送电前,由值班电工或工作负责人清点三相接地线和施工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第十三条井下采用3300V供电时,其供电设备按高压系统进行管理,采煤机、刮板机、转载机可不单独设置接地极。第十四条井下各采区必须设计正规的采区(区域)变电所,其位置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凡经采区(区域)变电所供电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准设置临时配电点,设立临时配电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进行供电设计,合理选择安设地点、高低压线路及变配电设备,并完善巷道(硐室)工程及配套设施。(二)安装前必须组织人员对临时配电点安装条件进行验收,安装完毕后对安装质量、安全设施、设备完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三)临时配电点必须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并制定-7-维护、巡查、检修制度。第四章低压供电管理第十五条检修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审批停送电工作票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利用停送电工作票进行限定范围以外的电气设备检修、检查工作。第十六条矿井所有维护人员必须配置临时接地线,临时接地线用4mm2的软电缆制成,长度1.5米,导电端连在鳄鱼夹上,接地端与线鼻子压接,该接地线仅在1140v及以下电压等级使用。第十七条临时接地线的使用必须在本级电源测和负荷侧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先将接地端接地,再用导电端对电源侧和负荷侧进行充分放电,放电完毕后,将鳄鱼夹与本级电源侧进行牢固连接。检修完毕确认无误后,先取下鳄鱼夹,再拆除接地端。第十八条井下低压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严禁非持证人员从事电气设备检查、检修工作(二)井下严禁带电处理故障,在处理故障前,应将前级馈电开关停电、闭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示牌,并专人看管,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故障前,应检查设备现场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施工;严格按步-8-骤进行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工作。(三)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四)严禁打开开关的防爆盖试送电和带电检查、排除故障,禁止带电搬迁设备。(五)交接班期间不得进行停、送电操作。第十九条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主、备风机必须均实现“三专”供电,其他区域局部通风机主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二)“三专”电源自采区(区域)变电所高压开关起至风机启动开关止,其开关、变压器、线路均要求专用,不得分接任何其它负荷。(三)主、备风机电源必须取自采用分列运行的采区(区域)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联络开关必须处于断开状态。(四)主风机须与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实现风电闭锁,动力电源须实现瓦斯电闭锁。(五)局部通风机开关群各开关必须集中安设,且张挂最新的供电系统图和相关管理制度。第五章电气保护-9-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及《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保证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第二十一条供电系统必须有设计。矿井主供电系统新建、主变增减容、重大改造等设计方案,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完整的供电设计,并执行审查报批手续,设计中应包括设备和电缆的选型、开关分断能力及动热稳定性校验、电缆热稳定性校验、供电系统图、接地系统图、整定值表等技术数据和计算过程。第二十二条矿井高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由矿井供电管理部门统一下达,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改变电气继电保护整定值。第二十三条各区队增、减负荷必须先提出申请,由供电管理部门进行设计,由供电专管组下达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并定期对整定值进行检查。严禁擅自增、减负荷。第二十四条长期停运的电气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设备的使用电压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做好试验记录。第二十五条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其距离应满足供电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确保不失效。-10-第六章防爆管理第二十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入库手续,严禁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入库。出库前,防爆检查员必须再次进行防爆检查,符合防爆要求的,签发“防爆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使用。第二十八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防爆检查组对所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每月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第二十九条防爆检查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做到闭环管理。第三十条井下在用防爆设备腔室内应有防爆检查完好牌或完好标示,标明检查日期和检查人等。第三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第七章电缆及小型电器第三十二条井下所有电缆必须进行编号,建立电缆管理台账。第三十三条地面工业广场高压电缆应避免出现连接装-11-置,主要负荷的馈出线电缆有条件矿井应分开架(敷)设。第三十四条巷修、开拓施工、采掘工作面等单位在施工作业时,要对作业区间内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砸伤或放炮崩坏电缆,巷道整修完毕后,应及时将电缆悬挂复位。第三十五条长期闲置或停用设备必须拆除动力和控制电缆,井下闲置电缆应及时进行回收,电缆端头进行防水、防潮处理。第三十六条小型电器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内容包括:编号、型号、使用单位、责任人、安装日期等内容。第三十七条严禁用水冲洗带电电缆和电气设备。第八章图纸、资料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矿井必须备有以下图纸及资料:(一)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二)地面高压输电线路和位置示意图(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动力电缆敷设图和接地系统图(四)矿井供电能力核定书(五)年度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消缺记录图纸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备有电子版,能随时调取查看。低压供电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在24小时内对图纸进行更新。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报告必须有分管供电技术负责人审查、-12-签字。第三十九条矿井地面主要变电所和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必须悬挂要害场所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和检修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交接班制度、保护试验制度、供电系统图等管理制度和图纸,并配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交接班、漏电试验、停送电记录、事故记录、干部上岗查岗和进入要害场所登记等记录簿。第四十条矿井主要变电所原始设计、竣工验收资料,各电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证件应长期保存。第四十一条归类收集矿井供电系统整定计算书和整定值表、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保护试验记录、防爆检查记录、各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等,按年度整理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年。第四十二条各变电所除保存相关记录本外,需保存一年内的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停送电记录及施工措施等。第九章供电系统自动化、信息化第四十三条矿井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应进行自动化改造,实现远程监控、无人值守。第四十四条变电所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应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并满足矿井综合信息化平台要求,做到系统先进、运行平稳、接口开放。-13-第十章节约用电第四十五条各矿井应加强用电管理,健全节约用电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机构,建立考核制度,积极进行用电分析,落实节电措施,严格计划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第十一章专业培训第四十六条各矿井应加强供电专业人员管理,不断培养、扩充供电专业技术、维护人员,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技能培训、技术比武、学历提升、技术交流等工作,提高技能水平。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述款项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执行。第四十八条各矿井应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所在地和行业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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