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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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12·2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2018年12月24日9时45分,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喷浆队5名工人在未采取检查和排放瓦斯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作业,携带的非防爆手机引燃盲巷内积聚的瓦斯,形成了瓦斯爆炸。一、吸取事故教训(一)矿井违法违规发包转包、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1、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华龙公司违法违规将贯屯煤矿整体托管给未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神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规定。2、以包代管。华龙公司在托管合同中,将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责任等职责全部转移到神光公司,神光公司继续将相关职责下移到其承包单位。最终由最低层的包工头自行负责,各作业点日常工作也由最低层的包工头自行安排,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管理。3、用工混乱。各承包队自行招用工人,未实行统一管理;包工队之间私下雇用工人,喷浆队没有电工,负责人赵外明与掘进一队二组的电工叶廷举私下协商,以每月3000元报酬为喷浆队服务。(二)矿井安全管理混乱。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2、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一是501盘区东翼皮带巷临时停工,停止供风。二是停风区域设置栅栏、警标后,未对停工区内甲烷浓度进行检测。三是人员进入盲巷区域作业前未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组织管理混乱。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调整东翼盘区划分后,未及时修编盘区设计,矿井仅编制各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入井检身检车制度形同虚设。井口检身仅对通过检身房的人员进行检身,事故当班入井206人中124人未携带标识卡入井,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配备8名安检员,不能满足井下实际工作需要,事故发生的501盘区东翼皮带巷设置栅栏到发生事故时,没有安排安检员到此处检查。6、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一是矿上实际下井作业人员798人,培训档案显示仅培训277人。井下采掘队伍各自招录工人,自行组织培训,层层转包过程中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层层下移。二是事故中遇难的职工于2018年12月23日到矿,24日入井,未经入职安全培训。(三)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恢复生产。2018年12月18日至2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对该矿监察时,针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作出责令矿井立即停止生产的处理决定,但该矿并没有立即停止生产。二、防范措施(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整体托管的规定。开展托管工作前,要严格审查承托单位资质、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等条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厘清安全生产责任。严禁将煤矿承包给没有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统一用工管理体制。一是应指定专人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入职前,企业应审查个人身份证件,要对工人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入职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入职离职记录完整。二是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企业必须在所有职工上岗前与其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安全责任、质量标准、遵纪守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随意招收人员入井作业。(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应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保证从业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落实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的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检员、瓦检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对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办矿、依法生产的意识,企业负责人和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均要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优化生产接续,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盘区数量、采掘工作面个数及单班入井人数,严防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确保一个盘区内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矿井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得超2个综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400人,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掘进工作面单班人数不超过16人。(六)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合理设置检身房位置,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器材,严格检身,严禁违规物品入井。按班次对矿灯、自救器发放数量、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出入井检身记录进行核对,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七)加强矿井技术管理。一是根据井下煤层赋存变化,及时修编设计,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的指导生产;二是完善各项规程措施,完善通风管理、安全监控、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八)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优化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加强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严格按标准构筑,确保通风设施可靠;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九)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一是严把设备采购关,严禁采购不合格的或者不符合煤矿井下防爆等级的设备;二是厘清机电设备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完善机电管理制度;三是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机电设备台账,加强设备检测、维护保养,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十)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完善责任制度,健全责任体系,理顺监管职责,夯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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