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表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一)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1.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检查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以及通风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2.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存在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是否独立通风。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矿井是否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备用通风机是否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是否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是否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是否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4.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5.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是否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6.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是否核定,矿井通风阻力是否测定。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是否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是否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是否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7.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8.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9.密闭墙应是否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10.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1.采空区密闭。是否及时密闭采空区;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二)落实瓦斯防治制度12.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13.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14.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15.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是否落实。16.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17.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瓦斯抽采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等。(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18.17突出矿井是否具备防突能力,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19.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20.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21.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2.是否按照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23.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4.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25.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26.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否符合规定。27.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28.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29.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30.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31.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32.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五)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33.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34.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35.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36.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前、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前是否进行瓦斯等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级鉴定。37.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38.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39.是否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40.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4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265条、第267条、第273条规定。42.是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是否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43.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9、256条规定。44.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置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4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46.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规定。47.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措施。(七)落实煤尘防治措施48.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49.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50.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51.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52.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5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54.隔爆设施检查检查台帐是否建立并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