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相关基本规定模板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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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基本规定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仅供内部交流使用)说明《规定》仅是对各种法律、法规、标准的归纳,《规定》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规定》所含条文具有的法律效力参见原文件。《规定》的架构参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9部分职业卫生。《规定》的原则是:内容具体优先、上位法优先。各条文后附数字意义,前两位代表法律法规编号,后两位或三位、四位代表条文在原法律法规中的条码。《规定》参考法律、法规、标准如下:01《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0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令20120601)0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20120601)0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0601)0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20150401)0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0601)07《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5号20150501)0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说明厅安健〔2014〕111号20141113)0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20141001)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20100801)11《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第87号20161001)备注:05、11适用于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06适用于除煤矿外的用人单位。目录1前期管理11.1机构设置1.2制度完善1.3人员配备1.4经费保证1.5工作规划、计划1.6档案建立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8职业卫生培训1.9劳动合同管理1.10工伤保险缴纳2现场管理11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2.2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2.3日常监测2.4定期检测、评价2.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2.6个体防护2.7公告栏、警示标识2.8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2.9应急救援设施目录3健康监护233.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3.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3.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3.5结果告知3.6健康监护档案3.7特殊人群保护4诊断鉴定314.1职业病诊断4.2职业病病人待遇4.3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4.4职业病病人安置4.5诊断、鉴定资料提供5工会监督355.1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2工会监督与维权6.其他377.术语和定义391仅供内部交流使用1前期管理1.0总则1.0.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0106)1.0.2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0307)1.1机构设置1.1.1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104123)1.1.2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0121)1.1.3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0506)1.2制度完善1.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0211)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2.2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10414)1.2.3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0508)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f.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g.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h.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i.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仅供内部交流使用j.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k.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l.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1.3人员配备1.3.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0208)1.3.2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10415)1.3.3煤矿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0507)1.4经费保证1.4.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0122)1.4.2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0142)1.4.4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诊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104113)1.4.3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0518)1.5工作规划、计划1.5.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0121)1.5.2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10417)1.5.3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0506)1.6档案建立1.6.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0234)5仅供内部交流使用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b.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g.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i.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j.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k.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l.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6.2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104110)1.6.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0634)1.6.4煤矿应当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0510)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7.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0116)1.7.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0604)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1.7.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0608)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7仅供内部交流使用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c.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进行申报。1.7.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消手续。(0609)1.7.5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524)1.7.6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0525)a.煤矿的基本情况;b.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c.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d.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e.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f.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g.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h.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i.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j.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1.8职业卫生培训1.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0135)1.8.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0209)a.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c.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1.8.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0135)1.8.4劳动者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0809)1.8.5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0210)1.8.6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9仅供内部交流使用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0516)1.9劳动合同管理1.9.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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