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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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第四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阶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党委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分公司经理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分公司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一、听取分公司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分公司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分公司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分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审查监督分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分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评议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四、听取和审议分公司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审议通过分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一般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5%左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为代表总数的3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分公司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分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可以接受企业给予的职工代表补贴和奖励。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分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了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选区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第十六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三、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或事故、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举单位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第十七条职工代表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应及时确定。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履行增补程序;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第四章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至5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组织程序筹备。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7至10天,工会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非领导职务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二十三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涉及企业局部或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二、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矿务公开、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企业要认真实行矿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矿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二、职工代表大会重点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民主评议;三、企业行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重要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或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作委员会对矿务公开及整改措施予以民主监督。要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矿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既没有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视为无效。第二十五条企业要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必须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在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如需改变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由工会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工会与行政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实现目标,制定措施,保证落实。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六条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三、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五、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六、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七、提名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八、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九、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十、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十一、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十二、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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