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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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以来,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了安全立法工作,近几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三是省、自治区、一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含义(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与经验总结,我国提出了“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国民经济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完整表述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得不到保证,就谈不到上系统的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综合治理”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追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一)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量、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相对而言安全生产就有保障。“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总)体推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二)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守土有责,为官一任必须确保一方平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1、加快法制建设步作、依法治理安全2、坚持科教兴安战略、加快科技创新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体系7、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9、强化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l)从业人员的权利①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包含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③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的义务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煤炭法》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煤炭开发方针、国家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国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对乡镇煤矿的十字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矿工劳动保护、煤矿科技政策、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环境保护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基本规定。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妥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煤炭工业建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任制建设的里程碑。(二)事故等级的划分和事故报告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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