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前言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民爆物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民爆物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爆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一、组织领导机构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生产科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负责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工作。二、责任划分1、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对矿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事件负责。矿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2、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2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民爆物品管理负总责。3、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民爆物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定责任书。4、保卫科是地面民爆库房的安全保卫单位。负责民爆物品的地面看守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是民爆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保卫科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5、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6、安监科负责井下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民爆物品回收。7、机电科对地面库区的防雷电工作负责。8、民爆物品井下运输班长为运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9、各采掘班(队)负责民爆物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班(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第二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制度1、每月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月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月民3爆物品管理情况,排查民爆物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即“三大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三大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班(队)必须配备有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采掘班(队)长是本班(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民爆物品的单位,单位的班(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双锁。1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4求,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1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13、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照价赔偿。二、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放炮员、安全员与背药工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按预计使用数量领取火工品,当面点清,帐物相符。2、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炸药由放炮员清点数量后,放入炸药箱并上锁。炸药与雷管严禁存放在同一箱内。3、地面运输时,押运员(保卫科派专人押运)、放炮员、安全员与背药工必须同行,防止丢失或发生其他问题。4、火工品运输至井口后,与运输队联系,由运输队负责安排将火工品运输到井底车场。5、当班清退火工品数量超过15Kg时,与运输队联系,由运输队负责安排运输火工品升井。6、运送火工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保证5m以上的间距。7、在上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和区域内,严禁运送火工品。三、民爆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5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5、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6、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7、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8、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9、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610、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3、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4、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5、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6、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7、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8、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79、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10、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五、定员定量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4、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5、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领导批准后,通知保卫科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六、安全保卫管理制度1、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2、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3、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8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4、储存库区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5、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6、、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7、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8、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3、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9爆炸物品。5、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八、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2、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5、装卸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6、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7、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九、民爆物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10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例会每月初召开一次,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爆破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4、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民用爆炸物品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5、每年要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6、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十、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爆破作业单位要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等,对爆破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112、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以及熟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3、对培训过的爆破作业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使其及时了解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