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落实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依据上级相关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子分公司及矿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通风处作为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总体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抽采矿井根据本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标准体系。第五条子分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负责本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子分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第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抽采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抽采管理、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抽采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实施“地面瓦斯抽采先行、井下区域抽采主导、多种抽采方式补充”的抽采技术工艺。第九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一)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二)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三)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2.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第十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将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凡进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第十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量大于或等于2m3/min且抽采时间大于10年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它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且管路系统能通过阀门调节互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第十三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第十四条矿井应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瓦斯抽采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实现矿井“抽掘采”平衡。第四章瓦斯抽采技术工艺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要求,根据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具体制定地面预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井下区域递进式抽采、边采掘边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抽采达标工艺方案。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符合《井下瓦斯抽采区域控制范围技术标准》(Q/JMJ1.0019-2013)规定。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应符合《采空区瓦斯抽采技术标准》(Q/JMJ1.0052-2013)规定。第十六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突出矿井要开展顶(底)板高抽巷穿层钻孔区域抽采试验和保护层开采区域抽采缷压瓦斯试验,具备条件时实施保护层开采。第十七条抽采工艺方案的选择应按下述条件进行:(一)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二)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第十八条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第十九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四)集团公司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审查。第二十条区域及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等参数情况,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钻孔的设计及施工要求应符合《穿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J1.0073-2014)、《定向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J1.0074-2014)、《普通顺层钻孔设计施工标准》(Q/JMJ1.0075-2014)规定。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记录、报表、台账:(一)抽采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半年报集团公司备案。(二)抽采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三)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其中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第五章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瓦斯抽采泵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负压合理,确保井下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第二十三条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应加设绝缘段并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行人和运输;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栅栏外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该巷道瓦斯浓度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下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抽采时,应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第二十五条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子公司)备案。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无计划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汇报;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立即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供应瓦斯。第二十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瓦斯抽采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向集团公司传输。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必须设置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计量装置,并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瓦斯抽采参数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地点每周至少测定1次。瓦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应留设有用于人工检测参数的检测口。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设置及现场管理按《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Q/JMJ1.0042-2013)中相关规定执行。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除渣、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或总进气管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置。自燃煤层采空区抽采管路入口10~15m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二)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装设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三)每个瓦斯抽采钻场、抽采评价单元及汇流管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自动或人工检测计量装置。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置。第二十八条安设检测、计量装置的地点应设置观测、管理牌板,定期进行及时检测,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一)瓦斯抽采泵站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二)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并进行汇总分析。(三)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第二十九条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本煤层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采空区抽采管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三十条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