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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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一)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与生产防尘管路系统共用,设置支管、三通、阀门等必须齐全灵敏有效,水量、水压满足要求。(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四)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五)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应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消防材料和工具。消防材料库要进行专人挂牌管理,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材料登记本,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进行检查,过期的进行更换。(六)严格执行井下点火制度。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时,每次必须提前请示机电副总、通防副总、安全副总分管科长同意,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矿长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2.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3.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经过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底部、两帮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4.一作业一措施,不得使用通用措施,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作业,否则必须重新编制措施。5.作业地点附近100米内必须有连通调度室的电话,作业前必须先请示调度室,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6.严禁在井下进行气割作业,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回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七)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维修的设备、物件等,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作业。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按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八)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九)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其设置地点、材料物品的储存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消防材料库储存物资要定期检查和更换,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十)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皮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十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十二)每季度应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井下防灭火管理(一)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二)每季要制定防灭火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根据下季度采场接续安排,布置防灭火工作进度,安排季度防灭火工作,并由分管生产副矿长组织落实。季度计划及其当季计划完成情况,于季度末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考核。(三)每月制定防灭火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落实。特别是防灭火注浆和注氮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组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及时掌握自然发火的动向和趋势。要严格按规定对自然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进行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因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火事故的,追究防灭火检查人员和区队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现开采后的采空区要高度重视。(五)通防科要严格按规定对采空区密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甲烷、氧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墙内外气体压差等,要同时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便于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处理。检查结果每旬报通防副总和通防科长,每月要有一份检查结果和火情分析报告。(六)充分利用建立的束管监测系统,对三采区采煤工作面和采空区进行束管监测。对于束管监测系统不能实现监测的采煤工作面和采空区,采取人工定期采集气样,到地面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检查记录和分析数据保留齐全。(七)加强防灭火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注浆站的作用,注浆系统要按设计要求保证完好。新水平、新采区的管理系统必须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撤除防灭火管路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八)防灭火注浆和注氮要按计划组织落实,根据采场接续、防灭火要求与现场情况等,在每月的月度作业计划中对防灭火注浆和注氮作出计划安排。区队要严格按计划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对每天防灭火注浆和注氮情况报技术科和通防科,月底严格按作业计划进行考核。(九)巷道布置要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条件。合理安排自然发火煤层的生产接续,自然发火煤层工作面形成后尽快投入生产,以减少漏风氧化时间,尽量采取少留煤柱或不留煤柱的开采方法。(十)在开采4#煤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灭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采空区洒水等,否则不准生产。回采结束封闭后都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进风道、回风道、停采线)注浆。(十一)及时封闭,防止漏风。随着工作同的推采,要及时封闭通往采空区的所有联络巷。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限期撤出所有设备材料,尽快进行封闭,最迟不得超过45天,其撤除和封闭时间要做到有记录可查。(十二)选择通风设施的建筑位置时,要充分考虑均压通风的要求,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防止在采空区进回风侧形成较大压差。对使用中的采区上下山,采区轨道巷等主要通风巷道要加强维修管理,保证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必要时可在停采线以外开掘均压巷道(消火道)。(十三)不断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适时调整优化,完善通风设施、简化系统网络、保持通风断面、降低系统负压等综合措施,保证通风系统压力分布合理,有利于矿井防灭火管理。(十四)防灭火密闭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建筑,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管理说明牌、检查箱、压差计等齐全、标准,检查真实,记录清晰。密闭墙留泄水孔时,必须建反水池,无水时必须堵严密,防止采空区漏风供氧。(十五)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六)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十七)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以及在灭火过程中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十八)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十九)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图、防灭火措施台帐、火区管理卡等,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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