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与维护1.1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消防材料库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1.2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1.3在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爆炸品材料库、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1.4在关键节点应有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冗余及热备用。1.5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1.6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1.7通信联络系统中任何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确保通信系统的不间断工作。1.8手持移动电话严禁擅自拆开。1.9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线路,严禁利用大地做回路。1.10维护人员对通信设备及通信线缆应每天进行检查,每月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1.11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两小时时,应及时更换。1.12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设施。1.13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24小时都有维护人员值守。1.14通信电话线路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1.15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应停止作业;矿井某一作业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1.16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信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通信联络系统。1.17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2.调度中心站2.1调度中心站应24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2.2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2.3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3.技术资料3.1应建立以下文档:a)设备、仪表台账;b)设备故障记录表;c)检修及巡检记录;d)通信系统运行日志。3.2煤矿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6个月。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等。4.备件矿井应配备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5.管理机构5.1煤矿应有专门机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应制定通信联络系统设备故障抢修应急预案。5.2煤矿调度中心应制定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5.3通信联络系统的值班员和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