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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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井下所使用的煤矿井下封孔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等。第三条通风部是高分子化学材料密闭、充填、瓦斯抽采钻孔封堵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是加固煤岩体、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部是堵水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第四条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矿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地点分别进行设计,明确每孔使用量,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配送,严禁各单位擅自使用或私自以科技项目、工程承包等方式使用。凡发现擅自使用和购买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生产(开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通风科、生产科、地质科负责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必须采购具有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相关资质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严禁采购无上述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第六条实行产品动态准入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产品准入审核,产品在准入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该厂家所生产的系列产品要立即退出,永不复用。第七条严格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控制程序审查。拟试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产品质量控制资料,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煤安标志等;产品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生产设备、质检设备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第八条拟试用产品的矿井需向集团公司提交试用申请,由业务管理部门确定试用地点、试用数量和试用时间,并由使用矿井组织制定试用方案,签订试用协议。试用结束后由试用矿井提交试用报告,集团公司组织安监局、通风部、生产部、地质部、技术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及试用单位进行试用效果评价。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试用效果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严禁进入集团公司。第九条井下使用的各类高分子材料,其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第十条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申请计划进行验收,核对生产厂家、产品类别、产品数量等。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范围、剂量、类型、产品质量及使用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并送有资质部门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第十二条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反应温度:高分子充填材料小于95℃;封孔、加固、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小于140℃。第十三条高分子材料膨胀倍数应满足:高分子充填、封孔、堵漏风材料不低于25倍,加固材料不低于1倍的要求。第十四条高分子材料的抗压强度要求:充填材料≥10Kpa;封孔、堵漏风材料≥40Kpa;煤体加固材料≥40Mpa,岩体加固材料≥60Mpa。高分子封孔材料的闭孔率大于等于95%。第十五条高分子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所有高分子材料的使用不得影响水质,所有高分子材料对甲醛的限量值为0.5mg/m3。矿井水复用的矿井,使用高分子材料前应先进行样品浸泡的水样检验,水样检验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毒理指标的限量值要求。第十六条高分子材料的施工环境温度为5~35℃,当施工环境低于5℃时,应对材料采取预热保温措施,预热方法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严禁采用明火或蒸汽直接预热,高于35℃时,应进行恒温储藏或降温处理。第十七条库存高分子材料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第十八条高分子其它指标要求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必须对每批送来的高分子材料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检验反应温度、膨胀倍数、阻燃性等技术参数,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高分子材料应分类独立存放,专人管理。原则上各矿井每次根据需用量确定采购量及下井量,随用随下,且A、B组份须分类装运,分类存放,井下不得存储高分子材料,地面库存量不得超过井下三个工作日的用量。第二十一条高分子材料储存和运输过程,应配备一定数量的CO2、干粉或者泡沫灭火器。第二十二条井下施工前,必须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措施内容必须包含充填(封孔、喷涂封堵、加固)方案设计、注浆机具选择、消防器材配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若使用地点、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另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要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作业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工作地点应选择在顶板无淋水区域。第二十五条作业地点应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具,消防洒水管路到位。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在施工时应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班人员负责检测材料反应后的温度及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瓦斯浓度超过0.5%、氧气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时不得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待检测数据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二十七条现场使用过程中,施工地点下风侧5m处悬挂CO便携仪,并设专人携带红外测温仪,监测施工地点附近的CO、温度变化情况,每10min至少观测一次,施工后每20min至少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煤体温度上升超过10oC、CO异常、冒烟、明火等情况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部门。第二十八条对煤体进行加固时,必须制定防止发生自燃事故的专项措施,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固时严禁多孔同时注浆,单孔一次注入最大剂量合计不得超过5组(每组A、B组份分别不得超过125Kg)。第三十条石门揭煤,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24h。采煤工作面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16h。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使用反应温度高于70℃的高分子材料施工挡风墙。第三十二条剩余的浆液及外包装必须升井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丢弃。第三十三条同一施工地点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不同厂家的高分子材料及其它化学材料。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干部跟班;工作面首次使用时,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矿调度室要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台帐,认真记录现场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地点应纳入隐蔽工程管理,由矿井业务分管部门负责建档,记录使用材料名称、地点、时间、使用量、工程量等。第三十六条参与施工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培训由矿组织,厂家派技术人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产品性能、施工操作、安全事项、个体防护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第三十七条矿井主管部门应对高分子材料施工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对充填密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拆墙抽检,按照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第三十八条井下不得使用空压机充填高分子材料,确需使用空压机时,空压机应放置在独立通风系统中,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高分子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隐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出具追查报告。第四十条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矿井,每年度按业务分管范围对高分子材料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以书面形式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便于集团公司对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监管。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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