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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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我矿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特制定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十六字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十六字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个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保监控系统有效,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2处理结果,采取的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三、组织机构为了确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矿成立了“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助理成员:通风科长、安全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地测科长、通风队长、机电科科长及各采掘辅助区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通风科科长担任。四、治理内容(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通风队,配备足够的通风技术人员;建立瓦斯监控中心。2、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3、规范工作体系(1)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严格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3①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和串联通风;要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和优化通风系统的合理性。②要保持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④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临时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2)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严格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措施。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2007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②建立瓦斯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4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③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④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⑤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监控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3)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①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区队,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②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③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确保管理到位。④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5(二)严厉查处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2、煤矿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1)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①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级追查分析,A、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县区公司分管煤业经理组织各职能科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矿长组织矿各职能科室、发生事故的连队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一般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超限24小时内追查完毕,并填写《瓦斯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单》,并及时上报。山西煤销集团晋城公司和高平市煤炭工业局备案。B、较大瓦斯超限事故,由市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报高平市煤炭工业局备案。C、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矿井立即自行停产,待集团公司和晋城市煤炭工业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到矿后,由矿长负责牵头组织有关职能科室、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及做出事事故处理意见。②安监科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③瓦斯监控中心站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④瓦斯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瓦斯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安监科、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矿领导,6同时由安监科通知当班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⑤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排查隐患。(2)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通风助理主持分析,参加单位有通风科、安全科、施工单位管理干部、施工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3、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①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7%预警值时由中心站值班人员汇报通风部门管理人员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②瓦斯浓度达到0.8%报警时,中心站人员的汇报顺序为:矿调度室、通风科、安监科、通风助理、总工程师。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按调度程序通知相关领导及单位管理人员,并安排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4、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①瓦斯超限追查分析由安全科事故追查组人员提前通知追查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②追查时由现场责任人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防风总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③追查分析处理完毕后,由安监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处理通7报。并由通风科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5、责任追究处罚制度:①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全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的主管罚款500元/人。②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瓦斯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相关人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③凡调度室接到值机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④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由安全科通知的追查分析人员无故缺席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⑤瓦检员、放炮员或其他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违”处理。⑥因班组维护人员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⑦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罚款200元/人。⑧在因瓦斯超限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8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罚款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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