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防爆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使用管理,有效杜绝胶轮车事故,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矿井胶轮车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维修的“三统一”原则,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全过程管控。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使用胶轮车的矿井要成立以机电副矿长为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订并完善胶轮车运行管理制度。第四条矿井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生产用车,指导胶轮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矿井安监部门负责对胶轮车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化创建进行监督检查,对车辆、司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事故调查处理。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第五条矿井应成立专业管理区队,负责胶轮车和司机的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维修,要配齐专业管理及检修人员,制定胶轮车运行措施及应急预案,组织司机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胶轮车必须有煤矿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2第七条矿井管理部门应对载货胶轮车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对载人胶轮车进行许可载人数量核定,并在车体外标示。第八条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第九条应设置车辆定位和通讯系统,装设尾气排放净化装置。第十条管理区队对在籍车辆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编制车辆卡片(应注明编号、车辆类型、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完善一车一册履历档案表。第十一条矿井应有车辆检修车间,制定检查、检修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做好维修、验收等记录。第四章司机管理第十二条司机必须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指挥车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驾驶其他车辆持有B2及以上驾驶证。上岗前要经矿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三条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所驾驶车辆结构、性能,熟悉井下巷道、行车路线、避灾路线等,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十四条司机必须准确执行调度命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关闭通讯设施。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交接班时司机要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制动系统等,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管理区队对司机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3编制司机卡片(应注明姓名、持证类型、准驾车型等),完善司机履历档案表。第十七条制定司机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等制度。司机与使用车辆、服务单位、行驶路线要相对固定,熟悉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和运行巷道等情况。第十八条矿井应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第五章入井管理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执行入井运行许可制。车辆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持车辆《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合同)、车辆照片、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无轨胶轮车入井合格证》到安监部门办理许可登记备案,并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数、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等),相关资料复印存档。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应建立井口检查制度,严禁超载、超员、货物捆绑不牢固等车辆入井,并填写车辆出入井记录,记录中要有车辆名称、编号、司机、出入井时间、运输货物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车辆使用前,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无轨胶轮车检查核对表》对车辆的防爆性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反光镜、瓦斯传感器、车辆定位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灭火器、三角木等安全行车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不合格车辆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建立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行车辆实时监控管理。4第二十三条胶轮车运行的巷道应符合车辆安全运行要求,按要求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峒、车辆躲避峒应当设置标识。车辆运行路段尽可能减少风门,否则必须安设自动风门。第二十四条行驶车辆遇行人时必须遵循“车让人”原则,停车避让行人。倾斜井巷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第二十五条车辆下坡时应低档行驶,档位不超过2挡,严禁空档滑行。严禁在斜坡、弯道处掉头。第二十六条通过风门的车辆必须配备跟车工,严禁司机下车开关风门。第二十七条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证不少于50m的安全行驶间距,相向行驶时应提前30m向对面车辆发出声光信号。车辆转弯、通过交叉点及风门时必须提前鸣号减速,严格按信号灯指示行驶。第二十八条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必须提前鸣号减速,在施工地点10m前停车,确认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及行车安全后,方可慢速通过。第二十九条司机必须能准确使用瓦斯自动报警仪,瓦斯浓度超标时必须立即停车熄火、查明原因,待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第三十条井下会车遵守避让原则:1.指挥车、救援车、维修车优先通行,其他车辆主动避让。2.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53.下坡车让上坡车。4.所有车让大型车辆(10t及以上)。第三十一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应当在专用停车点停放。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并采取可靠制动措施。2.交叉路口、转弯处、斜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故障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m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运送设备、材料必须捆绑牢固,装料高度、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车厢。第三十三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应配备跟车工。2.突出部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会车时应提前连续变换3次灯光。4.经过风门、限高、转弯路段时,由跟车工在安全地点指引车辆通过。第三十四条牵引故障车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使用专用拖车装置,并有管理人员协调指挥。第三十五条人车运行遵守下列规定:1.运行前由司机和班长共同检查,确认车况完好。2.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候车,严禁在非指定地点上下人员。3.运行前司机必须清点人数,严禁超员。64.严格执行人员先下后上原则,车辆未停稳严禁人员上、下。5.乘车人员必须坐稳、扶牢,严禁打闹。严禁将头、身体、工具探出车外。6.司机开车前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7.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5km/h,严禁超速行驶。8.严禁人货混装,严禁非人车运人。第七章维护保养第三十六条车辆要按车辆维护保养手册要求进行定期维修、保养、检测、检验,各种记录存入车辆档案。第三十七条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年或大修后进行一次检测。胶轮车最大制动距离在车速20km/h的干硬路面上不大于8m。第三十八条检修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第三十九条车辆应入库存放,车库防护设施齐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和服务外包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