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停产整顿验收程序和要求1、矿井制定书面整改方案和措施,对下达的文书中存在问题的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措施、自检自查报告(加盖煤矿公章)】。2、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产验收(申请报告书)。3、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并写出书面验收情况报告【主管部门针对监察分局下达的执法文书进行复查(复查意见书),并逐条对应写出验收书面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加盖主管部门公章)】。4、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复产前,停产整顿原因(条款)还必须经过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报告书)。5、将停产整顿下达的相关文书复印件与上述1----4条的材料一并装订在一起。6、按照446号令第11条规定要求程序填写下列表格,并附在上述第5条材料的前面。表格中,验收意见由县经委主要领导签字、盖章。7、1----6程序完成后,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大理监察分局进行审核,同意恢复生产---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返还证照备案登记---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复产公告(后方可)---依法恢复生产。2停产整顿矿井(坑)验收审批表煤矿企业名称县(市、区)乡(镇)矿井法人代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矿井瓦斯等级停产整顿前持证情况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工作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矿井(坑)何时何因被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年月日矿井(坑)申请验收时间年月日何时经何部门组织验收年月日验收情况是否还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验收意见年月日停产整顿矿井验收组组长意见及签字年月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审查意见年月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年月日3煤矿申请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煤矿名称暂扣日期暂扣证的主要原因煤矿停产整改情况和自查自评意见1、自查自评意见:2、附:煤矿停产整改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签字:时间:主办监察员审查意见签字:时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字:时间:4被暂扣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备案登记表煤矿企业名称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油米塘煤矿法人代表刘鹏矿长张昌红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15矿井瓦斯等级低瓦斯矿井矿井(坑)何时因何原因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停产整顿及检查验收结果监察分局审核意见主办监察员初步审核意见:年月日分局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情况监察分局发还证件人员:发还时间:年月日煤矿企业领取证件人员:领取时间:年月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办公室备案登记情况备案登记时间: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由监察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办各持一份。5附件一:挂牌督办矿井相关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6附件二:停产整顿矿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46号令摘要》: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