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监察奖惩管理,避免安全生产的奖罚存在多重标准、尺度不一的现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编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承包商、专业化服务单位等。第二章奖惩标准第四条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1)。第五条机电设备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2)。第六条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3)。第七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4)。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5)。第九条安全奖励标准(见附件6)。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对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1500元、2000元、3000元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待岗培训7天、待2岗培训15天、待岗培训30天。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第十一条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不安全行为时,给予合并处罚。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时,按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处理。第十三条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处罚。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第十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高于上述标准时,执行地方处罚金额。第十五条对承包商日常安全监察处罚,按照“五统一”的原则,执行本标准。承包商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对事故认定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外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日常安全监察、事故处3理比照承包商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降一等级进行处罚。第三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九条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4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九)当矿井安全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相关安全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十)露天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地测公司5比照矿井相关条款执行。第四章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第二十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8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300-1000元,队长罚款300-1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200-8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2000元,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3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分管领导、矿长罚款2000元-3000元。第二十一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时,按照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4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5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1000-1500元,队长罚款1000-2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500-2500元,分管副矿长罚款2500-3500元,安全矿长罚款1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分管领导、矿长罚款2500元-3500元。第二十二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按照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6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800-30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2000-5000元,队长罚款2000-5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3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罚款3000元-5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安全矿长6罚款2000元,矿长罚款2000元,因技术问题引起的非伤亡事故,对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5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五章人身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一次一人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2000元。第二十四条当发生一次二人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2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队长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2000-3000元。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待岗培训一周,主要责任人罚款2500元并待岗培训一周,当班班组长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队长罚款2000元,扣除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20%;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2000-5000元。第二十六条当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记大过、待岗培训一周,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记大过、待岗培训一周,当班班组长罚款1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0元并给予记大过通报批评,队长罚款3000元并给予记过7通报批评,扣除责任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40%;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绩效年薪20%。第二十七条当发生一次二人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4000元并降职待岗培训两周,主要责任人罚款6000元并降职待岗培训两周,当班班组长罚款2000元并撤职,跟班队长罚款4000元并撤职,队长罚款4000元并降职,扣除责任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60%;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绩效年薪扣除50%,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10%。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主要责任人罚款7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3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500-3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记大过处分,矿长给予记过处分,领导班子安全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总额3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二十九条当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7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3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5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50008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500-3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给予记大过处分,安全矿长、矿长给予记过处分,领导班子安全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总额3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公司相关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各罚款5000元。第三十条当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15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6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3000-5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给予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安全绩效年薪全部扣除;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总额50%;对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公司相关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罚款10000元。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一次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2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或免予追究(已死亡),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0元并撤职待岗培训一个月,当班班组长罚款8000元并撤职处分,跟班队长罚款10000元并撤职处分,队长罚款10000元并撤职处分,区队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分管副总、分管副矿长9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给予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领导班子安全绩效年薪全部扣除,全矿职工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对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相关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给予记过处分,董事长给予警告处分,对公司领导班子的经济处罚,执行《神华集团公司“五型企业”建设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年度内责任单位累计发生2人(包含2人)死亡事故,领导班子处分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执行。第三十三条年度内责任单位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领导班子处分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名词术语解释:(一)当事人:指不安全行为人。(二)危险源管控责任人:指对已辨识出的危险源(或隐患)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三)危险源监管责任人:指监督和指导危险源管控责任人、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使危险源、不安全行为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人员(一般为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可同时包括带徒师傅、班长、带班队长、队长以及相关单位领导)。(四)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10员。(五)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六)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七)分管领导:指按照事故调查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