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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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车村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九年六月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3第三章建立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第四章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5第五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6第六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第七章煤矿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8第八章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管理.9第九章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10第十章煤矿现场管理.11第十一章煤矿隐患排查治理.12第十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管理.13第十三章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14第十四章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5第十五章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6第十六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17第十七章煤矿安全生产文化建设.18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煤炭工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2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矿企业。第3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煤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所导致的后果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综合管理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其他负责人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本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证照必须合法有效,企业的生产活动必须确保在所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进行。矿井建设和改造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各项审批手续,取得开工备案回执,方可进行建设或改造。第5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第6条证照不齐或过期的生产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办理证照合法手续;证照不齐或过期仍继续生产的,依照国务院446号令第5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审批手续不全或未实施“三同时”进行建设和改造的,负责相关证照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建立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第7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煤矿投资主体、组织形式和决策管理制度。各煤矿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8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必须聘请懂专业、有资质、会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负责具体管理业务,并在人、财、物等方面要充分授予决策权和支配权,以保证主体责任的落实,否则,一律停产、停建,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9条煤矿企业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行为期间和行为结束后,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要求进行证照变更登记。未取得变更后的合法证照,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和建设行为。第10条煤矿未全面落实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446号令第10条规定,责令其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煤矿企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章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第11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矿长、安全、通风、机电、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55岁,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上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12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技术、机电、通风、职业健康、军事化训练、应急救援、办公室、后勤保障、生产调度和综合协调等职能机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还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还必须设置水文地质测量机构。专业人员的素质应符合相关要求,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第13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责。第14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采煤、机电、地测、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不少于5人(采煤、机电、地测、通风、安全各专业至少1人),15-21万吨/年的矿井不少于10人,30-45万吨/年的矿井不少于20人,60-90万吨/年的矿井不少于30人,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50人。第15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不准兼职使用,不准缺岗或无证上岗。第1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第17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第18条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六条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或设置管理机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19条煤矿企业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规定,责令改正。第20条煤矿企业超定员下井作业的,依照国务院446号令第10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煤矿企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21条建立健全煤矿矿长及安全、技术、通风、机电、总工程师等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第22条煤矿企业各职能机构、班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23条煤矿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必须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24条煤矿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理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创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和管理制度,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到位,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第25条煤矿企业的集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六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26条煤矿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适时修订。第27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登记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管理和检修、检测、校验、维护制度,井巷维修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制度,井下防火防尘制度,盲废巷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防治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停产整改和复产验收制度,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三违”人员惩处与教育制度,调度值班制度,矿灯领退登记报告制度,班前会议制度,交接班制度,主要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监控系统管理与值班值守制度,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28条煤矿企业应制定采、掘、机、运、通等各工序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个采掘作业工作面(头)必须编制采煤、掘进操作、作业规程,规程的编制必须遵从“一个作业面(头),一个规程”的原则,严禁无规程施工和使用“通用”规程。第29条煤矿企业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老窑、过石门、过煤柱或冒顶区,从报废巷道回收支架或设备,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贯通巷道,维修巷道,石门揭煤,探放水等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并由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第30条煤矿企业编制的采掘操作规程必须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采掘区队负责人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参加学习人员必须签名,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考试成绩、签名必须登记在采掘作业规程上。第31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基础记录与台账,主要包括: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帐,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档案和台帐,下井人员出井入井记录台帐,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矿井主要通风运转记录和台帐,矿井测风记录和台帐,瓦斯检查、监测记录和台帐,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台帐,矿井防治水基础记录台帐,矿井地质测量、储量管理台帐,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台帐,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检查记录台账,伤亡及非伤亡事故统计台帐,领导带班下井带班记录台账,爆炸材料贮存与使用记录台帐,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记录台账,“三违”人员教育和处罚记录台帐,其他应当建立的记录台帐。第32条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七章煤矿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第33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批准后的采掘设计和采掘接替计划依法组织生产。如果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采掘计划并报县煤炭工业局批准后实施。第34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治理措施;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雨季以前,必须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并对排水系统全面检修,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不定期核实本矿井及相邻矿井采空区和废弃的老窑积水情况,并制定和调整水害防治专项措施。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预警和预防机制,防止暴雨洪水淹井和地质灾害损毁矿井。第35条煤矿企业必须规范制作各类规定的图件,并适时进行接图、更新和交换。第36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开采程序开采的,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布置规定、超层越界开采、未落实防治水措施的,依照国务院446号令第10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煤矿企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负责人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绘制矿井图纸资料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产整顿;未与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图纸交换的,给予警告,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产整顿。第八章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管理第37条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应建立独立的回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可靠。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的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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