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连塔煤矿关于井下排矸的管理办法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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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补连塔煤矿关于排矸巷、工程煤上系统及井下洗车库的管理办法为了落实公司下达的关于井下设置排矸巷、工程煤井下上系统、减少辅助运输量的决定,我矿利用废旧联巷、房采区支巷、机头硐室等,将井下巷道起底、机头硐室掘进等产生的矸石直接排放在废旧巷道内,将产生的工程煤利用4#煤仓直接上系统,减少辅助运输量,增加车辆利用率,有利的缓和了车辆紧张的局面。为了使各个科室、单位更好的配合,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排矸巷管理办法第一条:生产办、通风队、机电科、安全办公室共同责任落实井下排矸巷的选择。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增加车辆利用率,要求在1-2煤、2-2煤各选一处排矸巷,对于生产办、通风队、机电科、安全办公室选择的巷道,必须报矿领导处,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确立为排矸巷。第三条:如选择的排矸巷通风、安全良好,施工单位经生产办、通风队同意后可将井下起底、机头掘进等施工产生的矸石排放在此巷道内。第四条:如确立的排矸巷已封闭,通风队负责对已确定作为排矸巷的巷道启封,启封过程的人员安全保证由通风队负责。第五条:机电队负责对启封的巷道接风机、安风筒,风机、风筒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六条:通风队负责启封、通风、排矸全过程有害气体监测监控。第七条:机电科负责启封巷道排水设计,机电队负责安设排水管路,并负责排水。第八条:1-2煤巷道由机电一队负责,2-2煤巷道由机电二队负责。第九条:为了保证排矸巷利用率,要求施工单位在排放矸石过程中,堆放矸石的高度不小于巷道高度的70%。第十条:在排矸巷内,如有排矸施工,车队每班安排一辆专用装载机司机对排放的矸石进行二次堆放,以保证巷道利用率。第十一条:如施工单位使用本单位车辆及司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将矸石排放在排矸巷内。第十二条:如施工单位租用矿内车辆及司机的,车队派出的车辆、司机必须按规定将矸石排放在排矸巷内。第十三条:生产办负责检查监督井下排矸巷利用率情况,对于不按要求排矸的队伍要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第十四条:若排矸运输过程产生的掉渣现象,由机电队负责清理;若发生大量的撒渣现象,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第十五条:排矸巷内风筒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进行看管,并负责回收上交机电队。第十六条:井口办要对升井车辆严加监管,对未经矿内同意私自将矸石运至地面的单位要进行制止,并汇报调度室。第二部分井下工程煤上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办、机电科共同负责完成4#煤仓安设刮板、溜槽和护栏的设计,由机电科安排队伍进行安装。第十八条:巷道起底、硐室掘进、机头施工等产生的工程煤运至4#煤仓处,利用安设的刮板、溜槽将煤上103皮带,经皮带直接运至地面。第十九条:外委单位施工工程时,使用本单位车辆时,工程煤运输管理由外委单位自己负责。如租用矿内车辆及司机时,工程煤运输管理由车队负责。第二十条:井口办要对升井车辆严加监管,对未经矿内同意私自将煤运至地面的单位要进行制止,并汇报调度室。第二十一条:4#煤仓处刮板、溜槽及4#煤仓下口由运转一队统一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煤上系统要求集中时间段,生产办负责通知运转一队派专人进行管理;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卫生清理。第三部分惩处办法第一条:未经矿领导批准私自确定排矸巷的,对私自确定排矸巷的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二条:对已确定的排矸巷,通风队如不在规定时间启封,对通风队队长罚款500元/次。第三条:机电队风机、风筒、排水管路安设不到位,对机电队队长罚款500元/次。第四条:机电科不及时设计排矸巷启封后巷道排水方案,对机电科分管人员罚款500元/次。第五条:对于不按规定排矸的队伍或司机,使排矸巷利用率达不到70%,对施工队伍罚款2000元/次,如是车队车辆及司机,对车队队长罚款500元/次,对司机罚款500元/次。第六条:车队不按规定安排专用装载机和司机,对车队队长罚款200元/次。第七条:生产办人员对排矸巷利用率检查监督不到位,使排矸巷利用率下降,对生产办分管人员罚款500元/次。第八条:对井下工程煤上系统不规定执行的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第九条:对车队司机不按规定将工程煤上系统的,对司机罚款200元/次。第十条:对井下工程煤系统现场浮煤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够干净的,对该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第十一条:4#煤仓刮板、溜槽维护,看管不到位,导致设备损坏的,对运转一队看管人员罚款200元/次。第十二条:未及时进行放仓而影响施工进度,对运转一队看管人员罚款200元/次。第十三条:车辆将4#煤仓上工程煤系统设备撞坏的,对司机罚款200元/次。第十四条:井口办对升井车辆监督检查不到位,使井下工程煤上地面,对当班井口值班人员罚款200元/次,井口办主任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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