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集团公司2014年地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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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山煤电集团公司2014年地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所属各矿井、各区域公司、机关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类矿井防治水规程规范,提升矿井防治水积极性与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强化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化矿井地测防治水整治,全面提升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地测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决定对各单位2014年地测防治水工作实行绩效考核。一、成立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机构(一)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领导机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成员:集团公司相关副总工程师、地质处、安监局、生产处、机电处、电力公司、通风处、总调度室、计划处、财务处、企管处、资源整合办公室、劳资处、技术中心、职教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处。办公室主任:地质处处长(兼)(二)各矿及区域公司地测防治水领导机构本部各矿要相应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的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区域公司要相应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的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各领导—2—组具体负责对本矿或本区域公司有关工作的领导与考核。二、工作职责(一)集团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领导组职责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安排和部署集团公司及本部各矿、各区域公司、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矿井防治水整治工作及小煤矿监管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矿井防治水整治与小煤矿监管工作会议。2、负责制定矿井地测防治水专项整治方案、考核办法。3、督促各矿及各区域公司落实责任,对地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对所属本部各矿和区域公司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按照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奖惩。(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职责1、集团地测、生产、机电、安全等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水工程及小煤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2、地质处是矿井地测防治水及小煤矿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所属各矿井及区域公司的防治水整治与小煤矿监管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和审批;对各矿及区域公司工作进行考核。3、安监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矿井地测防治水整治工—3—作,督查具体防范措施的落实。4、生产处负责监督各类矿井设计、作业规程中有关防治水措施的制定。5、机电处、电力公司、供应公司负责防治水整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供用电,确保各类物资设备及时到位;同时电力部门对周边各矿转供电手续严格把关,按有关规定审批供电并备案。6、通风处负责监督落实地测防治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检查各矿对本矿周边整合煤矿影响范围内的通风工作,审批各矿因周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影响通风系统而制定的专项措施。7、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地测防治水救灾演练和水灾发生时的调度指挥,在各矿周边煤矿发生越层越界开采、与矿井贯通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等事故时进行救援指挥。8、计划处负责地测防治水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地测防治水工程进行预算和审查。9、财务处负责地测防治水项目专项资金的落实。10、企管处负责地测防治水绩效汇总核定。11、职教中心负责组织职工进行地测防治水知识培训工作。12、技术中心负责审核地测防治水科研项目及防治水新手段、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三)本部各矿和资源整合区域公司的地测防治水领导组职责—4—1、领导组负责本矿或本区域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负责制定各相关部门职责,并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执行。2、负责制定本矿或区域公司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本矿或区域公司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资金,奖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3、每月召开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汇报。三、地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一)“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考核为了强化矿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确保矿井开掘、采煤工作面顺利衔接,集团公司对所属矿井的井下超前钻探、超前物探进行绩效考核。1、按相关要求进行井下超前钻探,每米进尺奖励12元(按照开掘进尺进行考核)。进行井下超前物探一次,奖励300元。同一地点钻探和物探按钻探考核。每季度矿井将井下超前钻探地点、有效进尺、超前物探次数报集团公司作为考核依据。同时集团公司有关人员对各矿“有掘必探”进行抽查和动态检查,对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按规定予以处罚。2、按相关规定对回采工作面进行采前探测的,每个工作面奖励—5—1万元。对回采工作面物探异常区(包括坑透异常区和瞬变电异常区),经打钻验证确定异常原因及范围,与实际揭露吻合的,每个工作面奖励1万元。3、要求(1)所有井下超前物探、钻探必须有设计说明书,并经有关科室、领导审批后有效。带压区域和小煤窑破坏区必须实行物探+钻探的“双探”制度。(2)井下超前物探、钻探必须有原始记录与成果报告。钻探人员和验收人员不得相互代签字。(3)有掘必探考核汇总表需地质科长、地测副总、总工程师、矿长签字。(4)及时对回采工作面进行采前物探并提交完善的成果资料,坑透成果需地质处审查备案。带压开采和小煤矿破坏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增加瞬变电磁法探测,物探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二)探放水与重点工程考核1、所有采、掘、开工作面施工之前必须对其周围存在威胁的老空积水区进行探放,每探放一个回采工作面的积水隐患,探放积水量小于1万m3的,奖励1万元;探放水量在1—10万m3的,奖励2万元;探放水量在10万m3以上的,奖励5万元;如涉及探放小煤矿积水区奖励5万元。2、各矿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地测防治水工程项目的,每完成—6—一项,对该矿井奖励1万元。3、贯距大于3000米的贯通,每完成一项给予1万元的奖励,贯距在1000—3000米的贯通,每完成一项给予5000元的奖励。4、小煤矿监管中,每封堵私开井口1处奖励5000元。5、按照西山煤电发[2012]559号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后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每完成一项奖励1万元。5、要求:(1)所有探放水工程必须提前进行预报并汇总在月度水情水害预报中上传地质处备案,否则不予考核。(2)对探水区域进行“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管理,探放水要有设计及现场安全措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制度、并及时进行探放水总结。(3)重点工程奖励必须是在地质处有备案,有设计,且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成果报告。(4)测量贯通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3000米以上重大贯通必须要有设计并经地质处审批;(2)贯通精度符合设计要求;(3)贯通要有技术总结并报地质处备案;(4)1000—3000米的中型贯通完成后必须有技术总结报地质处备案;(5)1000—3000米及3000米以上贯通完成后在月贯通预报中要明确注明。(5)私开井口封堵要及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7—(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有备案、设计,并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三)综合考核1、每半年对矿井防治水、矿井测量、资源管理进行单项考核,单项评分结果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排名前两位的本部矿井,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项排名后两位分别处罚1.5万元、1万元;单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含90分)的本部矿井,处罚2万元。地测防治水综合评分结果在85分(不含85分)以上排第一名的整合矿井,给予2万元的奖励;排名末一位及单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的整合矿井,处罚1万元2、年度地测工作会上对防治水综合考核排名前两位的本部矿井,年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排名后两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处罚。排名前两名的整合矿井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排名后两名的整合矿井处罚3万元、2万元。(四)罚则1、单项扣罚(1)未执行工作面地质信息卡制度的,处罚2万元,地质信息卡填报不及时、内容与规定不符的,处罚3000元。(2)由于物探异常区打钻不到位,致使无预报揭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或落差大于3米断层的,处罚2万元。(3)“有掘必探”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8—消该矿本季度有掘必探绩效工资,对矿井罚款10万元。(4)“有掘必探、有采必探”中,超前钻探、物探设计,缺一项,扣罚2000元;设计内容不规范或者不全面者,扣除1000元;未对采、掘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的,发现一次扣罚5万元;验证不及时处罚2万元;井下开掘巷道内无“有掘必探”牌板者,发现一处扣除5000元;牌板参数填写和原始记录有误、不及时更新、未及时报送月度工程量者,扣除3000元;有关人员签字不全或存在代签现象,未严格执行“签字验收、确认移交”制度者,扣除1万元。(5)超前探测数量(包括物探次数及钻孔数量)、超前距达不到超前探测规定的,扣罚2万元;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者,扣除1万元。没有“三单”者扣除1万元,“三单”内容不符合要求者扣除5000元。(6)未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三专”配置的,每缺1台钻机,扣罚5000元,每缺1名探放水工扣罚2000元;(7)月度防治水隐患排查专题例会无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者,缺一次扣除1万元;没有制定详细的“五落实”表或者内容不全者,扣除5000元;列入公司的地测防治水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项罚款2万元。(8)对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地表塌陷及裂缝地区,没有及时治理、堵漏的,相关地面防治水措施不全的,罚款5万元。—9—(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重点工程,且没有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延期报告的的,罚款1万元(10)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及排水能力不能达到相应范围最大涌水量2倍的,罚款2万元;工作面下山掘进巷道内水泵与排水管路未连接者,扣除1万元;工作面巷道内排水管路滞后掘进头60米以上者,扣除5000元;工作面巷道内使用风泵排水,没有备用水泵者,扣除5000元;采掘工作面因排水设备能力不足而影响生产的,罚款5万元。(11)《煤矿防治水规定》中要求的五种图纸、十五种台账。缺一种图纸,扣罚3000元,缺一种台账扣罚1000元;图纸未按要求及时修订填绘者,扣除2000元。(12)未对探水区域进行“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管理,无探放水设计和现场安全措施、无图牌板管理制度者,取消该矿本季度探放水考核。“三线”设置不符合要求、探放水设计与现场安全措施不规范、未及时进行探放水总结者,有一项扣3000元;总结内容不全面、原因分析深度不够者,扣除2000元;(13)由于探放水工作不及时,导致矿井采煤工作面停产8小时以上,或者开掘队组停工一个圆班,罚款2万元。(14)发现周边煤矿非法、违法开采或存在其它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未及时报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未采—10—取有效措施者,罚款3万元;隐瞒不报,罚款10万元。(15)擅自向周边煤矿、私开小煤矿转供电;对周边煤矿私接大矿电源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罚款10万元。(16)测量贯通出现严重偏差,扣罚1万元/次。(17)对本矿井田范围内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未及时进行调查,对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到矿井采掘衔接的责任单位罚款10万元。(18)1:5000交换图未按要求修改的,每层煤罚款2000元;在日常检查中,巷道进尺未及时上图,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实际进尺与上图不符,有虚报、隐瞒等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19)每周“三项预报”、月度预报上传不及时,内容描述不清,预报与实际不符且未说明原因者,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20)发生水害事故的,取消该季度地测防治水绩效考核资格。(21)工作面和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每发现一个工作面罚款2000元,采区罚款5000元。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取消该矿地测防治水绩效工资,同时在责任单位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罚10万元,并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罚款5000元。(1)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没有及时汇报或采取有效措施,导—11—致发生水害事故的。(2)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导水或含水构造、导水钻孔时,没有及时编制或报批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探放水工程,而导致透水事故的。(3)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导致矿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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