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系统稳定、性能可靠,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各种功能必须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2、安全监测系统应在地面和井下分别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3、监测中心必须设有安全监测系统图、监测装备布置图和安全监测管理牌板,要按要求建立设备仪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和检修记录。4、监测中心室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按时打印日报表,报送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5、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6、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7、其它区域的安全监控装置,监测中心负责按规定进行安装、维护、调校和管理,监测装置、设备、设施按“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划分,责任区的单位负责人对该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全面管理。8、对经常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线只允许施工单位班组长或跟班电工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施工单位班组长、跟班电工、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监测维护人员进行处理。9、井下所有监测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必须明确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监测装置私自被停电、甩掉、破坏丢失的必须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经追查将按规定予以处罚。10、井下各类模拟量监测探头,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位置正确悬挂和移动,监测中心负责调试并定期标校检修,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准确反应监控区域的实际情况。1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班长、区队长、流动电钳工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