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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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康建宁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电话:023-652396751345294949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瓦斯分院主要内容概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概况●《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作用与修订必要性。●近年来瓦斯突出事故的发展态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制定工作。●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比,内容调整较大,要求更严。强调了区域措施、明确了处罚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相关标准的关系。概况●《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审议通过,2009年8月1日起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防突技术体系基本流程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非突出矿井生产矿井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有突出煤层无突出煤层:按非突出矿井管理危险区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有突出危险:按突出矿井设计无突出危险: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突出矿井突出煤层开拓前区域预测: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及开拓工程揭煤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危险区无危险区每采掘10~50m进行区域验证有危险无危险工作面预测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工作面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区域防突措施无危险区开拓后区域预测防突技术体系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总则■本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地位;■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概念;突出煤层:矿井范围内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企业防突责任人、基本要求;企业、突出矿井第一责任人机构、制度、责任制和防突措施第一章总则■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强调区域防突措施的地位:●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掘;●区域措施,多措并举、可保必包、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一章总则●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第一章总则■突出后恢复生产的条件突出矿井:●停产;●分析原因;●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隐患非突出矿井首次突出后:●停产;●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生产系统;●补充区域防突措施准备制定《突出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行业标准,将提出具体要求,设置突出矿井的准入门槛。第二章一般规定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地勘及建井阶段:●地勘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要求;●对厚0.3m以上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指导立项、初设和建井期间揭煤工作;●对评估有危险的矿井,建井期间要对相关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第二章一般规定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建井及生产阶段:应立即鉴定的情况:--煤层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鉴定工作●鉴定机构;●鉴定期限;●鉴定备案;●事故调查认定;●鉴定依据和方法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防突专项设计内容:开拓、开采、通风、防突设施设备、防突措施等;验收: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当地安监部门组织专项验收;抽放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防突工程的计划与实施区域措施与生产部署统一安排,做到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趋于防突措施的超前实施。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突出矿井井巷布置要求●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和非突煤层中;●减少揭穿突出煤层次数;●揭煤地点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煤层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层区或其它卸压区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瓦斯地质图:内容、作用;●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掘进期间,掌握施工动态、围岩变化等情况提前、定期通报防突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非突煤层及高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突出危险参数。●预兆观察: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时观察;●防突措施:井巷揭煤时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采掘作业●严禁水力采煤、倒台阶采煤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急倾斜煤层,适宜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双上山掘进或伪斜上山掘进;加强支护;●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0m期间,被贯通巷道不得安排作业,放炮时不得有人;被贯通巷道超前贯通位置5m以上,10m范围内加强支护;●采面尽量用刨煤机或浅截采煤机;炮采面、炮掘煤及半煤岩面,炸药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CO2突出煤层除外)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采掘作业●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设专用回风巷;●严禁串连通风;●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总回安设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采掘面回风侧不得安设调风设施;●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掘进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二章一般规定2、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其它●突出矿井严禁架线式电机车;●电焊等产生火花作业时,不得进行采掘及其它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有防爆、防尘、防片帮冒顶安全措施;突出孔洞要及时充填、封闭或支护。第二章一般规定3、防突管理及培训■不同级别人员在防突工作中的职责企业及矿井负责人:总体负责;人、财、物、科研等安排;企业及矿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规划、计划、措施;分管负责人:落实分管防突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本质范围内防突工作;区队、班组长:管辖范围内直接责任;防突人员:所在岗位防突工作;安监部门:防突工作监督检查。■专业防突队伍;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章一般规定3、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措施实施●区队在实施前贯彻和组织防突措施;●实施中严格执行并有记录;不能实施时要汇报,经调查后只能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措施,并要重新审批后实施;●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个季度至少1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个月至少1次现场检查防突工作;防突机构随时检查、汇报防突工作,并组织解决问题;●采掘面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有权停止作业;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于同一工作面。第二章一般规定3、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资料管理●专人负责突出卡片、专题调查报告、教训和对策的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和驻地安监部门上报矿井基本情况、卡片、突出汇总表等资料;●所有防突资料均要存档;●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第二章一般规定3、防突管理及培训■培训管理人员和井下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才上岗●一般入井人员: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区队长、班组长:危害、规律、措施、规章制度;●防突员:每年接受一次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项培训,理论知识、规律、措施、操作技能和规章制度等;●主要负责人:接受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项培训,理论、实践知识、规律、措施和规章制度等。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基本程序和要求■主要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划分●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区域:突出危险区开拓前、开拓后●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阶段:●开拓前区域预测如果没有实测参数,可依据地勘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实测和生产资料进行。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开拓工程揭煤●开拓后区域预测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组织者:●矿井技术负责人条件:确切掌握危险区分布规律、资料可靠时。●有突出矿井鉴定资质机构■区域预测结果批准: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管理●评估为突出煤层或开拓前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域,开拓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标。●开拓前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作业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开拓后预测为有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达标;无危险危险或检验达标的煤层,采掘时还要通过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经过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优先选用保护层。首次采用时要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考察,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时,结果适用于其它类似区域,否则,每个区域都要检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区域预抽瓦斯措施,并经过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预抽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区域预测方法■原则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方法进行,也可采用其它经试验验证有效的方法。临界值以及新方法由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试验考察、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区域预测方法■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方法无突出危险区:风化带突出危险区:瓦斯地质法突出点及预兆点与构造有明显关系时,按照点与构造边缘线的最远距离划分;否则,这些点上推20m(埋深)以及以下区域其它区域:根据实测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确定,临界值考察确定,参考值为:P:0.74MPa,W:8.0m3/t;参数测点分布,按照地质单元分别进行,点数沿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3个,并在埋深最大处有测点。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定义: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内采取的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煤层群条件下,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0.5m以上无突出危险煤层,除距离太近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应首先采用;也可将软岩作为保护层;●几个煤层都可以时,选择保护效果最好、●突出危险性最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时要先预抽瓦斯并检验;●优先选用上保护层。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要求●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瓦斯;●近距离保护层开采要有防止初期瓦斯突然涌入和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超前距不得小于垂距的3倍,且不小于100m;●采空区不应留煤柱,特殊情况时要批准并标明影响范围,在该范围作业前要预抽瓦斯。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瓦斯措施要求●范围要求区段内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回采巷道外测一定范围,倾斜及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它为巷道两侧各至少15m(层面距离);煤巷两侧范围同上,前方范围不小于60m;工作面超前于未抽或抽放不达标区的距离不小于20m;井巷揭煤:7m垂距外实施,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且钻孔外边缘与巷道轮廓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不能穿透煤层全厚时,煤孔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5m;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钻孔应控制分层以及上部20m、下部10m垂距。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瓦斯措施要求●钻孔间距及抽放钻孔在整个区域应均匀布置,钻孔间距根据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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