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局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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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省局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内设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省局主要负责人是省局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省局执法监督分管领导为省局执法监督直接负责人;执法监督处为省局执法监督责任部门。第五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熟悉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能够胜任执法监察、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主要执法监督工作。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制度、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制定执法工作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二)监察执法计划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三)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决定、超越安全监察职权执法等情况;(四)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尤其对查处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监察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处理情况;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是否准确等情况;(五)执法分析通报规定落实情况;(六)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等情况;(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假公济私、显失公正等情况;(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相关信息化业务系统应用情况,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和执法数据一致性等情况;(九)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察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等情况;(十)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十一)应移送的案件移送情况;(十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十三)对申诉人、举报人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等情况;(十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省局制定以下监察执法和监督工作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和备案制度。省局和分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按规定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分局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按规定报省局备案。(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由作出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原则,省局制定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省局、分局分别负责各自的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三)执法案卷评查(抽查)制度。省局和分局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合法、严谨、有效;(四)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年度执法考核);省局定期对分局和内设执法处室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执法监督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五)执法文书网上监督审核制度。省局执法监督处每周对上周归档的执法文书进行抽查,并进行监督审核。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周省局调度会时进行通报,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执法单位予以纠正;第八条省局执法监督采取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事中过程监督)、抽查执法文书(事后案卷评查)、执法评议(年度执法考核)和座谈反馈(执法效果监督)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一)现场执法抽查(事中过程监督)。对省局组织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结果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等执法活动,执法监督处可以派员参加,进行抽查监督。(二)执法案卷评查(事后监督)。执法监督处每周对上周归档的执法文书进行抽查、审核。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周省局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向执法单位进行反馈;存在重大问题的,下达纠正通知。执法监督处每半年组织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科技装备处、政策法规处,对省局业务处室和分局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汇总抽查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执法监督处对分局上报的较大及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审核,提交执法监督意见书,执法监督意见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后落实。(三)执法评议(年度执法考核监督)。执法监督处每年负责组织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科技装备处、政策法规处对省局业务处室和分局开展年度执法评议活动(年度执法考核)。执法评议的内容为年度执法工作考核表确定的内容,执法评议(考核)结束后形成年度执法评议(考核)报告,报告包括执法情况、执法成绩、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内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座谈反馈(执法效果监督)。执法监督处每年开展1次走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活动,征求意见,形成意见清单,各分局和业务处室认领整改,执法监督处督办。第九条执法监督处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第十条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执法当事人和执法对象询问有关情况。各分局、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第十一条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影响行政决定的问题,可以采取内部反馈、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引以为戒、及时整改。对于影响行政决定的问题,应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等内容,报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被监督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时限和整改要求向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第十二条执法监督发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改正、纠正:(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五)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六)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七)执法指令到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八)其他应当改正、纠正的情形。第十三条执法监督发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依法纠正。第十五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对责任执法单位、有关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造成执法严重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发现利用执法权以权谋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分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执法监督处报送上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省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上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其中应当包括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复议办理和行政应诉案件等详细情况。第十八条各分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办法(试行)》(陕煤安局发[2015]80号)废止。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和备案制度2.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3.执法案卷评查(抽查)制度4.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年度执法考核)5.执法文书网上监督审核制度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和备案制度第一条分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备案表,报省局备案。第二条省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建)整顿、吊销有关许可或有关执业资格、50万元以上罚款及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的)等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备案表,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附件2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审核机构第一条按照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由作出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原则,省局、分局分别负责各自的法制审核工作,省局必要时可以对分局作出的重大监察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第二条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推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省局、分局应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省局成立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组长由执法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监督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科技装备处各1名处级干部组成,共5人,法制审核实行回避制,审核人员回避对所在处室的法制审核。审核范围、内容第四条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1)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或对煤矿罚款5万元以上的;(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的;(6)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7)对当事人不履行监察执法决定的加处罚款等措施的;(8)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执法决定的;(10)分局拟做出罚款50万元以上、120万吨以上矿井停产整顿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分局法制审核后,报省局复审,省局法制审核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反馈分局。(11)其他需要审核的监察执法决定。第五条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有效;(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6)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六条作出重大监察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监察执法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需要现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的,可先执行相关措施,后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省局建立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列明审核案卷名称、监察执法人员姓名、法制审核意见、审核责任人员姓名。审核程序第八条监察执法人员拟做出重大监察执法决定前,将《案件处理呈报书》和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相关证据、资料电子版发送到陕西煤监局法制审核微信群。第九条法制审核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局、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对于监察一处执法的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由执法监督处和监察二处审核人员审核;对于监察二处执法的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由执法监督处和科技装备处处审核人员审核;对于科技装备处执法的重大监察执法决定,由执法监督处和监察一处审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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