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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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0〕58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文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第三条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第四条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企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3-其规定。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七条从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建筑施工、危化品、煤机装备等企业应结合实际,参照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第八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来分,事故隐患分为A、B、C、D四个等级。-4-A级:须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须由二级企业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须由煤矿、工厂、工程处解决的事故隐患。D级:区队、车间、项目部、科室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第九条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一)煤矿和矿建施工类企业事故隐患分类井工煤矿: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放炮、水害、其它。露天煤矿:管理、采装、穿孔、爆破、排土、边坡、交通运输、机电、水害、其它。(二)建筑施工类企业事故隐患分类:管理、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护、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施工机器具、消防、其它。(三)化工类企业事故隐患分类:管理、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危化品生产检修、危化品输送储存、防火防爆、中毒、交通运输、其它。(四)装备制造类企业事故隐患分类:管理、特种设备、设备设施、机电、作业现场、其它。其他企业应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管理。第三章排查治理职责-5-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发展、基建、人力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汇总,并负责协调组织本职范围内A级事故隐患的整改;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二条二级企业及所属矿、厂、工程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生产、技术及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工作。第十三条区队长、车间主任和项目部经理对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班作业场所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岗位职工对本工作岗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及-6-时排查整改。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章排查治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集团公司每半年对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级企业每季度、煤矿(工-7-厂、工程处、项目部)每月、区队(车间、科室)每旬进行一次系统隐患排查;班组、岗位每班都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确认A、B、C、D四个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二级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每月安全例会的必议议题,安排部署、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入A级事故隐患须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应以正式文件专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由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九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8-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第二十一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第二十二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信息报告第二十三条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报告制度。二级企业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告,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季度和年度报表应分析说明事故隐患排查的数量、级别、类别和整改比例,以及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9-发展态势和解决方案等。第二十四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B级隐患,二级企业必须每月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第二十五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灾害(包括自然灾害)隐患,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监控。集团公司安监局重点监控A级、B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二级企业安监部门重点监控B级、C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煤矿(厂、工程处)安监部门重点监控C级、D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第二十七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各专业类事故隐患整改的具体期限。第二十八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10-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矿(厂、工程处)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二级企业负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集团公司负责整改。第二十九条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由二级企业挂牌督办。集团公司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必要时,由集团公司决定对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自动升级的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持复产(复工)验收制度。由二级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二级企业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由集团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或委托二级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达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11-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加强考核,促进责任落实。第三十二条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给予二级企业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五)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六)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分级监控职责,有重点地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应重点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凡因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自动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原整改责任人从严进行责任追究。-12-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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