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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法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转让2合同的消灭3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含义: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对于合同变更的基本规定大陆法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英美法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2.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合同变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变更合同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合间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变更都属于合同变更。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案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2006年6月25日,闫某(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期一年。2006年10月13日,闫某将货车转让给吴某(化名),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2006年12月15日18时许,原告吴某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一人轻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的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吴某报案后,在2006年12月18日14时就此次事故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及一份定损告知书。2006年12月21日,闫某和吴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吴某。2007年3月30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出险时该车已转卖,未到我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向原告吴某赔偿。由此双方产生纷争。原告吴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共计17142.60元。解决方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在保险期内将保险标的货车转让给了吴某,该转让行为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该车附随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了吴某所有,故吴某受让该保险车辆的行为,在事实上产生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明显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故对保险公司并无不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的转让含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及合同义务的承担。合同权利的转让英美法英美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转让,但对某种具有个人特色的合同权利不能转让,如果属于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权利,除非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转让。中国法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大陆法大陆法认为,债权的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范围《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排除情况: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A.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工产生的债权。B.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如对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C.从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D.非金钱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对于权利转让的要件,采用的是通知主义。债权转让的效力债务转让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抗辩权的转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合同义务的承担大陆法法国法规定合同义务的转移主要通过债的更新的方式实现的。德国法承认债务承担制度,合同义务的转移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由承担人代替债务人负担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被免除;二是承担人得以缓用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英美法英国法认为合同义务的移转只能通过更新而实现,而债的更新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美国法原则上认为合同债务不可转让,但在一些情况下允许他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原债务人并不因此得以解除义务,如果代行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原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中国法我国法律承认合同义务的转移,但要求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新债务人可以缓用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承担与主债务人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意事项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应加以区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更改,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而合同转让则是合同当事人中增加进来第三人,其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的约束,而合同的内容则未有任何变化。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万元。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的工作成果基本不符合要求。丙方可以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案例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合同的消灭含义: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同归于消灭。大陆法1.清偿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2.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4.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混同,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混为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即归于消灭。各国对于合同消灭的基本规定英美法一.依法使合同消灭(1)合并(2)破产(3)擅自修改书面合同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三.合同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四.合同因违约而消灭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使合同消灭: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同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我国将合同解除列为合同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合同解除注意事项合同的消灭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合同的消灭则是使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消灭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相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之一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我国的诉讼时效普通时效:两年特别时效: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时效:二十年涉外合同:四年案例分析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是否合理?简述理由。答: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因为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故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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