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第二条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第三条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第四条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五条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第六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第九条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三)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