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山西省淘汰煤炭洗选企业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淘汰证照手续不齐全、环保不达标、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厂),提高清洁煤炭供给保障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一、依法淘汰证照手续不齐全的1.晋政办发〔2019〕58号下发前,未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3.非法占用土地的。4.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二、坚决淘汰环保不达标的5.位于泉域保护区范围内,未取得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6.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7.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达标无-2-望的,主要包括:①原煤堆场未采取全封闭的;②煤泥水不能做到闭路循环,外排的;③洗选矸石未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的。三、切实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布局不合理的8.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洗选能力小于120万吨/年的。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厂)洗选能力确定均以批准/核准/备案能力、设计/核定能力、环保竣工验收能力中最小值为准。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工艺的。10.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位于设区市中心城区以外周边10公里范围之内的。四、严格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11.以其他名目核准或备案但实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1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13.签订的年度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低于洗选能力60%的。-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计入省内煤矿原煤量:①购煤合同原煤来源未注明省内煤矿名称的;②与建有附属选煤厂的生产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煤矿公告能力去除附属洗煤厂洗选能力之后剩余量的;③与未建附属选煤厂的生产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煤矿公告能力的;④与建设煤矿签订的购煤合同,购煤量超过建设公告能力的;⑤与停缓建、未开工煤矿签订购煤合同的。五、彻底淘汰安全管理差的1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15.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六、其它16.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山西省境内所有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所有在建的煤炭洗选企业(厂),存在以上1、3、5、6、8、9、10、13、16等九条情形之一的予以淘汰。所有备案未动工的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建设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4-经认定未列入淘汰范围的煤炭洗选企业(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