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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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转发《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通知闽保监发[2004]第2号2004年1月2日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办提出如下几条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一、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同时,负责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办报告:(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三)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四)3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30人但影响恶劣的;(五)3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六)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八)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三、各公司的报告制度中应包含如下一些要素:报告事件的范围和标准、报告的主体、报告的对象、报告责任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间要求、信息发布的要求、报告纪律等。四、各公司应急预案应包含的内容遵照《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五、请各公司于1月20日前将本公司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上报我办。我办将制定福建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届时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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