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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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煤矿专业委员会文件鲁安煤发〔2019〕1号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市政府安委会煤矿专业委员会,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政府安委会煤矿专业委员会制定了《迎接建国70周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安委会煤矿专业委员会(代章)2019年6月14日—2—迎接建国70周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建国70周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迎接建国70周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专业和重点环节,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入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以专项整治行动为统领,从现在起到10月底,分阶段开展以下工作:6月份:各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进行动员部署,—3—根据本地实际补充完善《煤矿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附件1),并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辖区煤矿企业对照附件1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省政府安委会煤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煤矿专委会”)成员单位结合监管监察计划,突出“雨季三防”、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开展重点检查。7至8月份:各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煤矿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煤矿专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检查组,突出冲击地压、防治水、采掘智能化、爆炸物品等方面,对各市、重点煤矿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9至10月份:各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煤矿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省煤矿专委会成员单位结合监管监察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并对重大活动期间逐矿派驻专人盯守或巡查情况进行督查。三、整治重点内容在对照《煤矿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开展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突出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煤矿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冲击地压、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针对性明确整治重点内容。(一)煤矿共有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4—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建立情况;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合规及落实情况。2.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重点检查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情况;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情况;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中九种采掘接续紧张的情况,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情况;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开采情况。3.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通风能力与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相匹配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合理稳定情况,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情况,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和专用回风巷设置情况;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安装、反风演习开展情况;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4.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重点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综合性防冲措施落实情况;承压水体和采空区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探放水措施落实、防隔水煤柱留设等情况;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防灭火专—5—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落实情况。5.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及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功能完善情况;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情况。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设置及标识卡、读卡分站工作情况,人员位置等信息准确情况。6.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重点检查采掘工作面遇煤岩层松软、破碎及构造、老空、煤柱、冒顶区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使用电焊、电焊作业符合规定情况。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提升运输设备运转维修检验情况,斜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等各项保护设置、运行维护情况。7.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机制建立落实情况;遇重大险情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紧急处置权情况;井下作业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避灾路线及自救互救、安全避险知识熟知情况,自救器、紧急避险设施使用、掌握情况。(二)专项内容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检查山东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6—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鲁煤监安监〔2018〕78号)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2.冲击地压矿井。重点检查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山东煤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鲁能源字〔2018〕2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东煤监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煤矿矿震次生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意见〉的通知》(鲁能源字〔2019〕29号)等规定要求的情况。3.高瓦斯矿井。重点检查(1)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情况;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取瓦斯抽放措施情况。(2)主要通风机性能检测情况;采煤工作面全风压通风、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符合要求情况。(3)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措施落实情况。(4)开采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测定情况。(5)抽采瓦斯设施配备各类安全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情况,抽采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情况。—7—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重点检查(1)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情况,定期排查分析预测水害隐患情况,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情况。(2)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采掘作业前查明并消除水害隐患情况。(3)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及防御洪水措施制定情况,报废井筒按规定进行封填处理情况。(4)受顶板水、承压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体威胁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情况;水体下采煤的,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情况。(5)防水闸门或者潜水泵排水系统设置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防排水系统可靠情况,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控制、图像监视情况。(6)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情况,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落实情况,各类地质报告、防治水图件、防治水基础台账符合规定情况。5.采深超千米矿井。重点检查建立深井开采重大灾害防范分析研判机制情况;对瓦斯、水、火、地压(冲击地压、顶板管理)、地温等灾害对深井开采的影响进行定期分析情况,对多种灾害相互耦合叠加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定期分析研判情况,制定并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8—6.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重点检查受限空间、超10人作业工作面或生产作业区域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情况。(三)集团公司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情况。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3.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配齐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4.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情况。5.按矿井核定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并结合实际下达利润指标情况。6.重大活动期间逐矿派驻专人盯守或巡查情况。7.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情况。8.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等情况。四、工作措施(一)组织煤矿企业进行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参照《煤矿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和以上整治重点内容,—9—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细致地自查自纠,6月底前形成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并编制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的检查指导,对自查自改不认真、主要问题未找准、风险研判不全面不深入的企业,要推倒重来,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改。(二)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三)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重点围绕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和C、D类煤矿开展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对其他煤矿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对企业自查自纠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执法检查,重点实施“五个一批”,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10—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四)严格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跟踪企业落实,限期整改完成,直至问题隐患销号清零。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停产整改,督促企业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由省、市分级挂牌督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凡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或者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根据鲁政办字〔2019〕94号文件附件2,视情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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