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京安监发〔2009〕8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文件2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等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第三条【方针原则】印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经费保障】印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五条【达标创优】印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3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生产工艺】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第七条【生产设备】印刷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第八条【生产布局】印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第九条【作业环境】印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印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控制措施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印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4第十二条【个人防护用品】印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LA”。印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劳动者应在以下工序佩戴防护用品: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时,应佩戴耳塞或耳罩;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胶订作业时,应佩戴防烟尘口罩;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化学手套。第十三条【危害源隔离】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第十四条【公告栏】印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五条【警示标识】印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5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第十六条【作业卫生】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第十七条【物料存放】印刷企业作业场所贮存挥发性物质(如油墨、稀料)的容器应在通风区域内密闭保存和隔离。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管理】印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6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第二十条【危害因素检测】印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一条【危害告知】印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二十二条【危害申报】印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第二十三条【防护设施维护】印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培训】印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7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第二十五条【健康监护】印刷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印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湿液等化学品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印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8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9附表印刷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列举主要工序名称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调墨、清洗油墨、复膜有害因素(汽油、煤油,醇类化合物、甲醛、苯酚等多种有机溶剂)印刷噪声、有害因素(醇类,如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等;酯类,如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等;烃类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等;酮类,如丙酮、环己酮等;醚类,如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等。胶订烟尘、噪声折页、裁切噪声主题词:印刷业职业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市档案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