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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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专营管理,保障烟花爆竹专营的合法有序,满足人民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单位的销售、运输活动。第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统一组织采购,并设立符合条件的仓库统一储存,配备安装GPS定位系统的危险物品运输车统一配送,由专门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统一销售,并保证供应。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设置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第五条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取得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核定为“烟花爆竹销售”。第七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企业、车辆、人员必须取得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证明。第八条本市采购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招标的方式。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向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批发销售并实施配送服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负责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第九条本市允许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并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所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品种、规格、尺寸和价格,并按销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向购买人出具销售凭证,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每年农历除夕前五天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专营包括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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