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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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要积极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三、强化瓦斯超限处置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以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到煤矿检查“一通三防”时,要通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运行日志、通风瓦斯日报和矿井调度值班记录等,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是否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了原因,并采取措施;对煤矿企业没有查清瓦斯超限原因,且没有采取措施的,认定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应当根据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的实测瓦斯涌出量和通风能力,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矿井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四、强化区域综合防突要强化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落实。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防突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处理;对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和瓦斯参数不确定的区域,不得划分为非突出区;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部署,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防突措施实施的现场管理,防止钻孔施工和抽采不到位,检验和验证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有条件的矿井可推广应用打钻视频监控、钻孔轨迹测量定位等技术。五、强化瓦斯抽采达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矿井首先要实现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使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低于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值,但防突效果达标并不等于抽采达标;所有矿井抽采达标必须实现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和矿井抽采率达标。要加强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以抽定产,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要推广先进适用瓦斯抽采、打钻、增透、封孔技术,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浓度。要加强瓦斯抽采泵站、管道、瓦斯排放、采空区瓦斯抽采等安全管理。六、强化瓦斯综合管理要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或者有突出危险的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等采煤方法。要加强采空区密闭管理。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回采后按规定封闭,并加强检查;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井下引爆火源管理。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爆破和电气焊作业。要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要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进行重点检查和安全评估,必须达到以下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低于吨煤30元,且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50%;有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从事防突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有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运行;采区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无串联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和传感器安设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有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经检查或评估,对达不到以上任一条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中,要严格瓦斯治理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要求,加强自检自改,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总结煤矿瓦斯治理及监察执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建议,形成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带传真〉;电子邮箱:yubl@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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