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办〔2007〕12号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一、综合司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一)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处室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综合司设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秘书处(调研处)、财务处(机关事务处)。(三)人员编制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二、安全监察司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一)主要职责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处室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三)人员编制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三、事故调查司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一)主要职责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处室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三)人员编制人员编制1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四、科技装备司负责煤矿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等工作。(一)主要职责1.组织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命令。2.组织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3.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工作。4.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淘汰煤矿落后技术和装备目录;指导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5.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6.承担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核工作。7.承担煤矿瓦斯治理有关工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处室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科技装备司设3个处:综合处、法规标准处、科技装备处。(三)人员编制人员编制10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负责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等工作。(一)主要职责1.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2.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3.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4.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6.指导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工作。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处室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设3个处:综合处、基础管理处、培训指导处。(三)人员编制人员编制9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六、有关事项(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5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司局级)。(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煤矿安监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总局管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三)总局与煤矿安监局在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时,具体按以下分工执行:提请国务院安委会研究的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的拟定,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组织,煤矿安监局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国务院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由煤矿安监局负责。煤炭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负责制定年度制(修)订计划并纳入总局年度计划;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研究拟定、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并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各省(区、市)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由煤矿安监局负责统一印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总局名义组织,煤矿安监局具体负责。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征求总局、煤矿安监局意见时,由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总局规划科技司从规划的角度提出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名义函复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上报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提出对方案和项目的初审意见、资金安排计划,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函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联合下达。总局与煤矿安监局的其他工作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和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