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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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特别是4月份以来,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和义煤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相继发生3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一些煤矿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煤矿事故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并严格追究责任;事故煤矿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成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时上传数据或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矿井超能力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等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追究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责任。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四、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未按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完成后先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五、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矿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要求鉴定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一律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未按规定完成突出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煤矿企业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程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依法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即依法停产、关闭退出。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关闭退出方案,明确关闭退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在2018年底前关闭到位。七、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及所属煤矿企业,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及所属煤矿企业,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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